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
物品目录》的解读
新的《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经修订后即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现对该目录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2017年12月27日,市公安局发布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渝公规〔2017〕7号)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通告》将于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需根据施行情况在届满前分别作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通告》自实施以来,在查堵拦截违禁物品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展,安全运行压力加大,乘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对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带来的隐患日趋增大。由此可见,《通告》在对轨道运营安全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现实中也的确需要这样一个《通告》来继续维护轨道运营安全。同时在日常安检工作中也发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原《通告》设定的物品种类、规格等不能完全适应我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新要求,需要进一步修订,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需要明确细化。如《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高达数千种,《通告》主要通过列举典型的方式对禁止携带的部分危险物质和物品进行描述。随着社会发展,对出现的一些常见新型物品,如近年来的新型网红烟花制品“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是否属于烟花爆竹,乘坐轨道时能否携带需要明确。
二、修订的依据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明示公安机关规定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为继续加强和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局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国家铁路、道路客运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相关内容,借鉴北京、广州、济南等城市的经验,结合重庆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对《通告》进行了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部分新增内容释义
(一)钢丝烟花也称钢丝绒烟花,钢丝棉是一种细丝状的低碳钢,是主要用于抛光石材的材料,其燃点比较低,点燃后舞动时如同烟花,属于易燃危险品。
(二)冷光烟花也称冷焰火、冷烟花,是采用燃点较低(60℃-80℃)的金属粉末,经过一定比例加工而成的冷光无烟焰火,外部温度约30℃-50℃,而喷射口温度高达700℃-800℃。
(三)Wh 读作瓦时,是电池的电量单位。电池上一般标注有Wh,如果没有标注,则以电池上标注的mAh乘以工作电压再除以1000,换算出的结果即为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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