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为员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定本制度。
1、设各安全科为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㈠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㈡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㈣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要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各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它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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