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认定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商业利用的鹦鹉不构成犯罪案
基本案情
邱某荣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情况下,在江西省贵溪市红石广场经营了一家“国荣水族馆”,并从万某处收购鹦鹉等鸟类用于销售。2018年4月,万某龙将其收购的4只鹩哥和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出售给邱某荣。经鉴定,涉案的4只鹩哥和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经查,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购于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窦某、李某某处,4只鹩哥是从上门兜售的人手中所购。
裁判结果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荣、万某龙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邱某荣、万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被告人邱某荣、万某龙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邱某荣有期徒刑二年、万某龙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邱某荣不服提出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邱某荣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鹩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邱某荣、万某龙无证收购、出售的8只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皆人工种源,并非野外获取的种源,系对人工合法繁育的种源进行商业利用、出售,不宜认定为犯罪。同时,扣押的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均为活体,邱某荣、万某龙的行为未对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资源造成实际损害。收购、出售的4只鹩哥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邱某荣未实际卖出,属犯罪未遂,万某龙具有自首情节。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荣、万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收购、运输、出售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定罪及刑罚裁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案系全国首例认定行为人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商业利用的鹦鹉不构成犯罪的判决。该案严格区分收购出售的动物来源于人工繁育还是野外野生,真正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平衡。类似鹦鹉这样驯养繁殖技术成熟且大规模养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该判决兼顾情理与法理,亦符合社会公众认知,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精准司法的政策精神。
本期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清博
审核|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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