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施女士
养了一只
可爱的马尔济斯犬作伴。
基于对宠物狗的喜爱,
她萌生了想法:
“再养只狗狗,多好呀!”
寻思着,
有个办法经济又实在,
那就是 —— 配种。
紧接着,
施女士打开网络平台,
挑了家宠物店,
花6000元,
给爱犬安排人工配种。
宠物店发布的广告
可谁能想到,
不仅配种失败,
狗狗还大病一场,腹泻严重,
经诊治,宠物小狗为细菌性肠炎,
差点就丢了性命,太揪心啦!
在配种过程中宠物狗发生腹泻或受伤等意外,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配种服务该何去何从?
法庭上,施女士拿出了宠物店老板发送的日常视频,称小狗在配种过程中生病,是宠物店没有妥善照料的结果。
➤施女士表示,宠物店没尽到服务合同义务,还损害了小狗健康。配种失败小狗生病后,她确实不同意再次补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宠物店没资质。
➤宠物店表示,他们提供的是配种服务而不是寄养服务,已履行宠物配种合同义务,首配失败可免费补配。当时已给施女士发了小狗视频,施女士通过视频能清楚知晓宠物小狗情况。宠物店不存在强行配种的行为。小狗软便和拉稀不同,施女士所称小狗腹泻的情况与配种行为无关,所以不同意赔偿。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女士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考虑到合同实际情况,确认双方服务合同于庭审日解除。综合施女士违约情形和宠物店履行合同情况,法院判决宠物店返还部分配种费,并赔偿部分医疗损失。宠物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一、二审法官积极沟通,两位爱狗人士出于对小狗的同理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吴映辉
奉贤法院
民事庭
三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为宠物寻求配种服务时,应审慎选择具有资质且专业的机构,可以去正规的宠物医院,请执业医师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配种。还要与配种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协议,详细约定配种事宜(包括配种频次、方式等),约定配种期间寄养责任,确保宠物的健康与安全,以及配种时的次数、费用、风险责任,减少约定不明带来不确定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素材提供:民事庭
文字:吴映辉
漫画:仲偲璟
照片:案件聚焦、仲偲璟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仲偲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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