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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牢记 五融合】受伤小狗的“医疗费”谁来承担?

文明和谐养犬

近日,嫩江法院“金钥匙”党小组受理一起因大型犬撕咬泰迪犬造成多处撕咬伤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某日,朱大爷在小区遛泰迪犬时,与正在遛大型犬李某在小区门口相遇。李某饲养的大型犬与泰迪犬发生撕咬,导致泰迪犬身上多处撕咬伤。朱大爷为泰迪犬垫付宠物医院治疗费5000余元。事后,朱大爷联系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时,李某认为治疗费过高,赔偿态度不诚恳,朱大爷遂将李某起诉至嫩江法院。

案件审理

嫩江法院“金钥匙”党小组法官张晗受理此案,详细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朱大爷和李某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承认自己的狗属于柴犬确实体型较大,两只狗发生撕咬且造成泰迪犬受伤,但是朱大爷在遛狗时泰迪犬并未牵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朱大爷辩称,即使泰迪犬未牵绳,但李某饲养的大型犬伤害力强、体型占据优势也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因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无法查明事发经过,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和解,张晗决定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双方陈述,大型犬与未拴绳泰迪犬发生撕咬,造成泰迪犬受伤。由于在遛狗期间朱大爷未对泰迪犬进行拴绳,法院判决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事后,朱大爷和李某均未上诉,案件审理终结。

下一步,嫩江法院“金钥匙”党小组将持续深入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党建实施体系,驱动党员身份与审判员身份深度融合。牢记初心使命,时刻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八思八问”的理念,促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竭尽全力在每一个环节做实服判息诉,办好暖民心、顺民意的“小案”“小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饲养宠物犬的家庭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狗活泼、忠诚、可爱的特质可以增强居民欢乐感及获得感。但狗好动的天性也需要加以约束,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因此建议宠物犬的饲养人要及时为宠物犬办理证件、注射疫苗,遛狗时要使用绳索牵引、为宠物犬佩戴嘴套,做好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供稿:张 晗

原标题:《【五牢记 五融合】受伤小狗的“医疗费”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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