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营造安全、舒适、优美、安静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宿舍的科学、规范、文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检察职业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所指学生宿舍是指学校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各系及物业等共同配合,实施综合管理。
1、学生处及各系负责学生在住宿期间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消防安全日常教育管理,寝室内务督促检查工作,学生在宿舍违规违纪处理。负责宿舍辅导员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2、保卫处参与学生宿舍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学生私有财产免受破坏、损失。
3、后勤服务中心、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床位调整、分配及宿舍、公共部分清洁卫生、水、电、房屋、家俱日常维修等工作。
住房管理制度
第四条 住宿安排原则:由后勤服务中心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学生公寓住宿。住宿、调宿和退宿申请表附后。
第五条 宿舍分配、调整,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当年房源情况进行。有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时,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由后勤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宿管中心执行。学生个人住宿信息已录入门禁和宿管系统,任何单位、各系、学管和宿管人员未经审批和系统调整,禁止安排调整宿舍,否则造成系统错乱,如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条 凡在学生宿舍住宿人员,只能按安排房间住宿。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及异性。
第七条 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学生,应到后勤服务中心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后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安排床位。
第八条 禁止任何学生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和私自调换寝室。
第九条 若遇宿舍重大维修等原因,后勤服务中心同有关学院部门协商后,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
第十条 各系要在宿舍楼设立1名辅导员楼长和1名学生楼长,负责协调本宿舍楼有关学生工作。各宿舍推选寝室长,在各系和宿管处登记。
第十一条 毕业生退宿要经过宿管人员验收合格后,加盖宿管员、后勤中心私(公)章,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如发现宿舍存在公物损坏和卫生未处理等情况属于个人的由个人负责照价赔偿,并将卫生清理完毕。属于公共区域的,由全宿舍人员共同赔偿或清理卫生,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同时上交门禁卡和宿舍钥匙。
门卫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开关门时间,早上05:30开门,晚上23:30关门,进入宿舍需用门禁卡刷卡出入。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应主动向宿舍楼管理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医患等紧急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客人有限准入制度。访客须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宿舍楼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记。来访客人须在当天20:00前离开宿舍。严禁带异性朋友进入学生宿舍。因维修、医疗、消防检查等工作需要进入女生宿舍的男性工作人员,必须经门卫登记许可方能进入。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宿舍楼管理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有权对带出宿舍楼的物品进行检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并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携物出门登记手续。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带出学生宿舍。
钥匙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物业宿管中心负责宿舍房间钥匙配备、发放。如学生钥匙丢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宿管员,统一换锁,并配制钥匙(工料费学生自付)。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应持通知单或有关证明到本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退房手续,退还钥匙及公物。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调整、搬迁寝室时,原住房间设施设备经宿舍管理员查验合格后,退还原寝室钥匙领取新调房间钥匙。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借用寝室钥匙,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管理员查验确认,方可限时借用该寝室备用钥匙。
第二十条 各宿舍活动室、阅览室、自习室由管理员统一管理,使用者不得私自配钥匙或转借钥匙。
第二十一条 寝室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不得私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每天上午7:00至8:00,下午14:00至16:00将室内垃圾装袋,放置到公寓门口大垃圾桶内或指定的其它地点。其余时间不得将垃圾随意清扫到公共走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窗外倒水、扔废弃物品;禁止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走廊、卫生间。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鞋和其它私人物品放置在大厅、走廊、楼道;对无人认领物品,保洁人员视为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墙壁上张贴广告,乱刻、乱涂、乱画。
第二十六条 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不喧哗起哄,不在宿舍楼内进行打球、踢球、跳舞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保持宿舍的安静环境。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宠物。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正确使用学生宿舍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人为损坏,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并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学生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三十条 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第三十一条 宿舍管理员适时巡查,随时掌握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损坏设施及时报修。
第七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管好自己的财物,离开宿舍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和打麻将,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聚众哄闹等行为。严禁向窗外抛摔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宿舍从事经营活动。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值班室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生离开寝室前应检查各类电器使用状况,注意切断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做好防火工作,强化防火安全意识。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严禁在床上抽烟或乱扔烟头,不得在宿舍区域内焚烧废纸、杂物等。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洗衣机、空调、电冰箱、烤火炉、微波炉、电磁炉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宿舍内使用的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八条 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爱护消防器材,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在学生宿舍公共楼道、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砌物品。
第三十九条 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禁止将经营商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制作、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及淫秽音像制品。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有关学院领导,有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宿舍,治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洪水、暴雨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宿舍管理人员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宿舍楼的学生,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寝室、楼梯、走廊踢球或从事其它毁坏公物、危害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寝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的,根据《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出租、转让学生寝室、床位,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黄色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宿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寝室喂养宠物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损坏或挪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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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075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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