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5 - 徐汇区“宠物互动体验馆”规范经营指引 “宠物互动体验馆”是一种新兴经营业态。为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在本区内从事宠物互动体验经营,适用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宠物互动体验是指提供猫、狗等动物宠物供消费者观赏、抚摸、投喂,并收取门票费、投喂费等费用的经营活动。 三、宠物互动体验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一般应包含“宠物销售”“宠物服务”和“宠物用品销售”等经营范围。 四、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保持一致,并将有效营业执照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 五、经营者用于宠物互动体验的动物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强制免疫,并具备合法动物来源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进出场应做好相关台账记录,确保记录真实、有效,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对于猫、狗等动物应按规定接种狂犬疫苗,并定期进行体内体外驱虫(详见附件《犬猫驱虫频次参考建议》)。 六、经营者应当根据动物的脾气习性等特征,制定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消费者消费体验之前明确告知。属于市公安局、市农委发布的《关于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所列范围内的烈性犬只,禁止供客户观赏和接触。 七、经营者应当建立防疫消毒、染病动物隔离以及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八、经营者不得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用于宠物互动体验。 九、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同时从事犬只销售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必要时,对于未成年人消费者应当安排专人予以保护和看管。 十一、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同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应依法获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外,还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宠物活动场所分开,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动物接触食品。 十二、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不得虚构优惠折价,诱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 十四、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 十五、鼓励经营者购买相应的经营者责任保险。 十六、本指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犬猫驱虫频次参考建议附件 犬猫驱虫频次参考建议 动物种类 常见寄生虫病 适用对象 驱虫频次 犬 体内 心丝虫病、巴贝斯虫、蛔虫、绦虫、钩虫、球虫、吸虫等 20天以上健康幼犬 首次驱虫 六个月以内幼犬 每月 六个月以上犬只 每季度 体外 虱病、蚤病、蜱虫病、螨虫病等 长期在屋内生活不外出的犬只 每季度 经常外出的犬只 每月 猫 体内 心丝虫病、巴贝斯虫、蛔虫、绦虫、钩虫、球虫、吸虫等 6周以上幼猫 首次驱虫 六个月以内幼猫 每月 六个月以上猫咪 每季度 体外 虱病、蚤病、蜱虫病、螨虫病等 长期在屋内生活不外出的猫咪 每季度 经常外出的猫咪 每月 注意事项:刚购买的犬猫,需要先饲养3-5天后,进行首次驱虫。驱虫药物具体用法用量请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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