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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宠物惊吓致人损害:无接触亦须担责,饲养人何以自省?

在现代社会,随着养宠热潮的兴起,宠物与人类生活愈发紧密交织。然而,宠物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亦呈上升趋势,其中,一种看似“无接触式”的伤害——宠物惊吓导致他人摔倒受伤,正引发公众对动物侵权责任边界的深度探讨。近日,一则关于陈某被张某未拴绳大型犬惊吓致摩托车侧翻、腿部受伤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引发广泛关注。本案不仅揭示了《民法典》对动物致害责任的严格规制,也对宠物饲养人敲响了责任意识的警钟。

一、案情回顾与法院判决

2023年3月,陈某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时,遭遇张某两只未拴绳大型犬突然蹿出扑向摩托车,陈某受惊致骑行不稳,摩托车侧翻致其左腿十级伤残。陈某随后诉至法院,索赔168307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对其宠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宠物行为引发陈某惊吓并间接造成人身损害,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14186.09元。张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法律评析:无接触式伤害的责任认定

**1. 无接触≠无责任:**传统观念中,动物侵权往往与直接的身体接触相关联,如撕咬、抓挠等。然而,《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不局限于物理接触,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引发他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这意味着,即使宠物未直接触碰到受害者,只要其行为导致他人因恐惧或惊吓而遭受损害,饲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用:**在动物致害案件中,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并非动物本身,而是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动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系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饲养人才可能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三、启示与反思:提升宠物饲养人的责任意识

此案警示广大宠物饲养人,动物侵权责任的边界已超越传统的“接触”范畴,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不应仅停留在避免直接伤害他人,更应关注宠物行为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尤其对于大型犬只等可能引发他人恐慌的宠物,饲养人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采取安全措施,如拴绳、戴嘴套等,确保宠物行为可控,避免对他人造成惊吓或潜在威胁。

四、结语: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

面对日益增多的宠物惊吓致人损害案件,法律无疑起到了强有力的规范作用。然而,法律的约束终究是外在的,真正实现和谐共处还需每位宠物饲养人自觉提升责任意识,将对宠物的爱心转化为对他人的尊重与关怀。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享受宠物陪伴带来的快乐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让“爱宠”与“爱人”在法治与道德的双重护航下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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