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08-22 16:52阅读人次:2601 信息来源:畜牧局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章第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法定条件:
(一)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6、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四、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
2、畜禽强制免疫证明材料或产地检疫证明及相关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畜牧局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或各乡镇报检点申请。
注:辖区内申请时限:
①、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②、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③、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受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承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4、审查: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审批股审查是否合格。
5、办结: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审批股进行发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7983;
投诉电话:0557-709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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