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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索引号: 003203691/201808-00090 信息分类: 其他权力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对外事务,农业、林业、水利,通知,通告,公告,介绍 发文日期: 2018-08-22 发布机构: 泗县畜牧中心 文号: 20180822 名称: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2018-08-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暂无 关键词: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办事指南 作者: 畜牧局 有效性: 有效 审核人: 初审:     复审:    终审: 索引号: 003203691/201808-00090 信息分类: 其他权力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对外事务,农业、林业、水利,通知,通告,公告,介绍 发文日期: 2018-08-22 发布机构: 泗县畜牧中心 文号: 20180822 名称: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2018-08-22 关键词: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办事指南 作者: 畜牧局 有效性: 有效 审核人: 初审:     复审:    终审: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8-08-22 16:52阅读人次:2601 信息来源:畜牧局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章第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法定条件:

(一)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6、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四、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

2、畜禽强制免疫证明材料或产地检疫证明及相关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畜牧局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或各乡镇报检点申请。

注:辖区内申请时限:

①、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②、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③、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受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承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4、审查: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审批股审查是否合格。

5、办结: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审批股进行发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7983;

投诉电话:0557-709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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