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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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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08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2024年2月23日,徐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2024年4月24日,徐某驾驶该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在市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要求李某对车辆进行修理、赔偿未果,便自行将车辆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并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0020元、车辆维修期间租赁代步车花费5310.5元、车辆贬值损失费7000元、鉴定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驾驶汽车致使徐某车辆损坏,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刚购买2个月,行驶不足300KM,受损严重,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经司法鉴定评定车辆贬值损失7000元,并且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综合考虑徐某要求贬值损失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徐某请求李某赔偿租赁代步车的费用问题,经查,徐某在购车后2个月内,车辆行驶里程不足300KM,由此可以认定徐某出行并不是以事故车辆为主,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李某未为其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以上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综上,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徐某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损失共计16020元,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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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座谈会在铁路中院召开

近日,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座谈会在铁路中院召开。省检察院、省法院及全省16个市级检察院、部分县区检察院相关检察官、法官等40余人齐聚一堂,就进一步做好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研讨交流。

与会人员围绕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有效衔接、司法鉴定意见适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等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并就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管理、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案件执行等方面分享经验做法,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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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法院:速解纷争,三起案件同步化解

近日,博山法院开发区(域城)法庭通过审执联动调解三起涉及未成年人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24年离婚,约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1000元。现因婚生女小梁教育问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法官助理张波联系原、被告后得知,小梁因教育问题自2024年10月已跟随原告在菏泽老家一起生活,并在新学校接受教育,但办理学籍需要变更抚养权。被告同意变更抚养权,但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于杨两次上门与被告沟通,确定变更抚养权后两个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数额。同时,于杨根据办案系统查询到两起抚养费执行案件,于是联合执行团队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原告当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三起案件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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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09

■汶上法院:萌猫变病猫,责任谁来担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宠物店里购买了一只金渐层宠物猫,本以为宠物猫在原告家中会健康成长的生活,可没想到,带回家不到五天的宠物猫就出现了打喷嚏、流眼泪的症状。焦急的原告先是在微信上与被告沟通,被告向原告推荐了治疗药物,吃过药物的宠物猫症状仍不见好转,甚至出现了打喷嚏带血的症状,原告见宠物猫症状加重赶忙带宠物猫前往当地的宠物医院检查治疗。原告担心宠物猫之后仍会出现健康问题,最终选择将宠物猫返还给被告。之后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当初支付的购猫价款、承担宠物猫治疗的医药费,并按照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出售的宠物猫在出售后短时间内出现健康问题,表明被告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在发现涉案宠物猫存在打喷嚏带血、按照被告指导的救治办法无法有效缓解的情况后,将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检查治疗,系为防止宠物猫病情进一步严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适当措施,也符合购猫人、爱猫人正常的常规操作,原告在宠物医院为宠物猫检查治疗,花费医药费数额较小,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原告为治疗宠物猫产生医药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然而,关于原告主张三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售卖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行为,对于原告的这一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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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10

■沂水法院:未成年人在火锅店被烫伤,谁之过?

2024年4月6日,原告(九周岁)及其家人到被告经营火锅店就餐,就餐前原告在其母亲陪同下前去洗手时被烫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伤愈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被告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00元。被告辩称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因此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及其亲属前往被告火锅店就餐,在就餐过程中原告被水管中的热水烫伤,被告火锅店作为营利性的经营主体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因其未对水温不定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潜在危险性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导致原告手面、手指被烫伤的后果,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在火锅店餐前洗手时其母亲全程陪同,作为原告监护人应对水管上已标注冷热水提示有谨慎注意义务,并合理引导或者帮助未成年人进行餐前洗手,因其疏忽导致未成年人被热水烫伤,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最终认定,火锅店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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