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饲养了一只拉布拉多犬,取名小美,后因种种原因不便继续饲养,便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领养帖子,寻找爱心人士免费赠送,并要求不能转赠、虐待、杀戮。
2023 年初,韩某与曹某取得联系表示希望领养小美,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了 《狗狗领养协议书》,载明“领养期间不得转赠,虐待,弃养和杀载;曹某对小美有监视和监督管理的权利;韩某不得单方面断绝与曹某的联系方式” 等内容,协议签订后,韩某即至曹某处将小美领走。
此后,曹某多次要求韩某拍摄并发送小美的视频,韩某也数次应要求发送狗狗视频。2022 年 7 月,曹某微信提出想前往韩某住处实地看看小狗,韩某以不方便为由拒绝,并同时向曹某发送小美的视频。2023 年 4 月,曹某以电话、微信未联系上韩某为由,向公安机关口头报警,处警民警帮助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归还小狗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曹某将其家庭饲养的小狗免费赠送给韩某领养,双方签订的《狗狗领养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曹某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韩某返还小狗,现小狗已交付给韩某,该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曹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赠与合同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曹某诉称韩某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不得单方面断绝联系方式”,曹某虽然在2023年4月因联系不上韩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但从韩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曹某报警后韩某已主动微信联系,并告知曹某因自己手机被盗才一时才断了联系,故曹某举证亦不足以证明韩某存在违反协议,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最终,法院对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宠物领养协议是宠物主人和领养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它标志着宠物的所有权和责任从送养人转移到领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本案的宠物领养协议可以被视为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韩某领养期间不得转赠、虐待、弃养和杀载,不得单方面断绝与曹某的联系方式),韩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韩某(领养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能会构成违约。
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上所述,宠物赠与后想要回,除非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特定情形,并且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宠物。同时,如果赠与财产尚未交付或未办理相关手续,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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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诉请要回已赠养的宠物?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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