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子的味道如何?”上海,男子在下班途中捡到了一只鸭子,捡回家后,做了一顿鸭子大餐,谁曾想,这只鸭子竟让男子赔了8000块钱。
这天晚上夜色朦胧,鲁先生正如往常一样结束了一天的工作,驾着他那辆心爱的小摩托回家。
穿过一处熟悉的路口时,鲁先生的眼睛突然被一只孤零零的鸭子吸引住了。
它站在路边,翅膀微微伸展,显得十分孤独,鲁先生环顾四周,却没有发现附近有人,本能的以为鸭子是无主之物。
于是,他停下车,抓起鸭子的翅膀,将它放在自己摩托车的踏板上,然后骑着车就回家了。
而故事的转折点就在这里。
回到家中,鲁先生见这只鸭子又肥又大,想必吃起来一定很香吧!
正好自己也很长时间没吃鸭子了,之前就打算好好犒劳犒劳自己,真是想什么来什么,鲁先生决定给自己做顿鸭肉大餐,说干就干,把鸭子处理好后,开始起锅烧油。
虽然这个鸭子看上去和别的有些不一样,但吃起来的味道并没有太大的差别,鲁先生饱餐一顿后,躺在床上美美的睡着了。
殊不知,鸭子的真正主人,一位名叫费先生的店家,正焦急地四处寻找失踪的宠物,已经找疯了。
费先生的店铺就在鲁先生的家附近,他通常把这只鸭子放在门口,吸引路人前来进店消费,当然,这只鸭子并不是普通的食用鸭,而是一种柯尔鸭,是一种宠物而且价值很高。
原来,店家当时给小鸭子洗了一个澡,然后把它放在店铺门口,等它自己的羽毛慢慢晾干。
正巧,店里来了客人,连忙走进店内去招呼,一时间就把鸭子给抛之脑后。
等费先生想起鸭子的时候,门口已经空荡荡的,鸭子不见了,他还不知道,鲁先生已经将鸭子带回了家。
四下寻找无果后,费先生担心鸭子有什么闪失,就报了案。
民警通过查看当时的录像,发现了鲁先生捡走鸭子的一幕。
之后,便联系上鲁先生,当费先生得知前一秒还活生生的鸭子如今已经化为了鸭骨头,给费先生气得够呛,自己辛辛苦苦养打了这只鸭,却没想到它竟然成为了别人的盘中餐。
鲁先生这才知道自己不幸吃掉了一只价值不菲的柯尔鸭时,他的内心充满了深深的懊悔。
此时鲁先生也是相当后悔,早知道如此贵重,他说什么也不会随随便便捡回家炖汤的,要是有卖后悔药的多好。
费先生希望能严厉的惩罚鲁先生,鲁先生也很害怕,他迅速走到费先生面前,满怀诚意地道歉。
在经过一番调解后,鲁先生直接赔付了8000块钱给费先生,费先生也不再追究,双方就此一笔勾销。
一顿美味的鸭肉大餐,花掉了8000块钱,这个代价无疑令鲁先生感到心疼不已。
都说,事教人一次就够,鲁先生深深的体会到了,要牢牢记住这一次的教训,下次一定长记性。
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道德和法律问题,特别是当涉及到捡到他人物品时,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今天,我们将通过法律的视角,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帮助大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所谓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现在,让我们回到鲁先生捡到的柯尔鸭的情况。
鲁先生看到这只鸭子在路边,可能误以为是走丢的或者没有主人的,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所以并不构成盗窃。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费先生的柯尔鸭是否算作遗失物。
费先生将鸭子放在门口,它不可能一直待在原地,会四处走动,要是鸭子离开了费先生的视线,脱离了对鸭子的掌控,这时,鸭子可以被认定为遗失物。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同时,本法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鲁先生在捡到鸭子后,有义务将它物归原主,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灭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鲁先生有义务妥善保管捡到的柯尔鸭,而不是随意将其炖汤。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鲁先生吃了费先生的鸭子,造成了费先生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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