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给动物饲养者提供陪伴和情绪价值。但如果饲养不规范,可能给主人带来麻烦。一起来看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周某在路过张某家门口楼道时,张某饲养的烈犬突然窜出,将周某咬伤,导致周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双方协商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584.12元。
审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右上臂创口反复感染与狗咬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周某未达到伤残等级、无后续诊疗项目、护理期为伤后60日、营养期为30日、右上臂创口反复感染与狗咬伤直接相关。
另查明,张某饲养的犬只为川东猎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各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其居住区域属于重点管理区,川东猎犬在重点管理区内禁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饲养的川东猎犬攻击性强,在侵权事实发生区域属于禁养犬,故张某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972.12元。
法官说法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养宠人”,就必须依法依规饲养宠物:禁止饲养被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携犬外出应用束犬链,对因登记、年检等出户的犬只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因不文明饲养行为引发的矛盾逐渐增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特别提醒,出门在外,要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比如带嘴套、挂牵引绳等,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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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饲养烈性犬,要不得!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149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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