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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买猕猴当宠物 因涉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被捕

(原标题:买猕猴当宠物 却不知已涉罪)

闫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微信圈一好友购买猕猴当宠物养。经鉴定,该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闫某批准逮捕。

37岁的闫某经过多年打拼,在上海周边地区开了家KTV,事业小有所成。平日里喜欢小动物,接触的人群中有不少是为了彰显个性养宠物的,耳濡目染中他也动了养宠之心。

今年上半年,闫某通过微信,花了近万元从自己朋友圈一位好友处购得一只3个月大的小猕猴。然而,不久闫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为其购买的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此处,不管是营利还是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比如购买后当宠物养,都可能构成刑法打击的收购行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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