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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汪汪队宠殿宠物店无动物检疫证明销售动物活体案

索引号: 11341403003225782E/202306-0001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6-20 发布机关: 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6-2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403003225782E/202306-0001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6-20 发布机构: 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6-20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周**汪汪队宠殿宠物店无动物检疫证明销售动物活体案

发布时间:2023-06-20 18:44 信息来源: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331次 我要纠错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3年6月20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14 裕农(动防)罚〔2023〕1号 周**汪汪队宠殿宠物店无动物检疫证明销售动物活体案 周*虎     2023年5月22日,裕安区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热线电话反馈投诉,买方(夏*)反映2023年5月14日下午在裕安区鼓楼街道东大街160号汪汪队宠殿宠物店购买柯基犬1条,用微信转账支付卖方1200元。宠物狗到家第二天有点萎靡不振,第三天吐了,第四天上吐下泻,晚上送去宠物医院检查,结果是有细小病毒宠物狗传染病,第五天死亡。卖方(周*虎)销售的动物活体没有检疫证明,且未给买方开据发票,宠物狗死亡之后买方与卖方产生买卖赔偿纠纷。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缴纳罚款,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9日。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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