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解读《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野味”问题再次被摊开在大众面前。前有“非典”,现有新冠肺炎疫情,食用野生动物给我们带来一次又一次深重的灾难。短短十余年间先后爆发的两次灾难,令人民群众对食用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深恶痛绝,禁食野生动物、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逐渐成为全民的共识,也推动了相关野生动物立法的起草与修订。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全文共八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那么,从立法角度来看,《决定》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
在立法实践中,这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并不少见,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赋予的立法权的一种体现。然而从性质上讲,《决定》并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而是规范性文件的一种。根据我国宪法与《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深入的审议。审议过后,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最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决定》的通过显然没有经过三次审议,也没有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法律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决定》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自然不能称之为“狭义”上的法律。但实践中,立法机关认为这类“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司法机关同样认可这类“决定”的效力,将其视作法律,在案件审判中予以适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决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那么,为什么不直接进行立法呢?一部法律,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都需要一个反复的修改、讨论、审议的过程。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谨慎、全面、结合实际,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现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方式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十分必要,《决定》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同时也为下一步的立法修改工作打下了基础,为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生物安全法》的出台等有关立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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