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鸟犯法吗#
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近年来,将鸟类作为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其中钟情鹩哥的更是不在少数。但你是否知道,买卖、饲养鹩哥等某些种类的鸟可能不经意间就触犯了法律。11月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太原有4人因买卖鸟而获刑,并被处罚金。
3月18日,警方在张某甲经营的鸟店内,查获未出售的鹩哥17只、已出售寄养鹩哥1只。据张某甲交代,不久前,他还向刘某某收购折衷鹦鹉1只、彩虹吸蜜鹦鹉2只。同一天,警方在张某乙经营的鸟店内查获未出售的画眉1只、非桃脸牡丹鹦鹉2只。张某乙称,他还曾向熊某某出售折衷鹦鹉1只。经鉴定,涉案的鸟类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40000元。
案发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发现了这条涉生态资源类公益诉讼线索。为此,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取证的基础上,从生态资源遭受损失、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等方面着手,走访林业部门,对野生动物行政监管现状进行调查,发现4人的行为不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涉嫌刑事犯罪,同时也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此后,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公告。因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9日,小店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熊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处以2年6个月到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要求4名被告分别支付10000元至105000元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并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太原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4名被告已全部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该款项将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修复。
“真是不懂法啊!太后悔了,我是真心喜欢鸟,也玩鸟很多年了,但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这个爱好被判刑……”庭审中,4名被告人均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当庭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承诺今后学法守法,宣传法律知识,以实际行动呼吁身边爱鸟人士合法爱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