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雷标权
近年来,“撸猫”“遛狗”已成为许多人的日常,宠物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一员,但宠物买卖、美容、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加。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出售未经检疫合格的宠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
2024年2月,小李在福州某宠物店花1000元购买了一只长毛银点小猫,但小猫到家后就出现打喷嚏、发炎等症状,小李多次向宠物店求助无果后,认为商家明知小猫患病仍然出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店返还购买价款,赔偿三倍价款3000元并支付治疗宠物支出的费用。
庭审中,双方就宠物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产生争议,宠物店经营者孙某认为,小猫在出售前各项指标均检测正常,且交易时已向小李披露案涉宠物猫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欺诈行为。另外,因该猫未申报检疫,宠物店已经受到过农业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台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宠物店对外经营活体宠物,理应清楚上述动物检疫要求,但其隐瞒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将案涉宠物猫出售给小李,使小李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购买宠物,已构成消费欺诈。按照相关规定,小李要求商家承担宠物价款三倍赔偿的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因宠物店明知宠物患有疾病仍然出售,而小李在发现宠物出现病症后第一时间进行救治,显示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所支出费用亦应由宠物店承担。
同时,因小李精心照顾,宠物猫已恢复健康,其与宠物间建立了情感链接,不忍返还宠物,其自愿撤回要求商家返还购买价款的诉请。最终,台江法院依法判决宠物店向小李赔偿损失3000元,并承担宠物治疗相关费用,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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