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4月30日下午接到接诉即办平台工单报告,市民反映“在赛罕区南三环路,一辆车辆由于非法运输未经检疫动物被赛罕区昭乌达南路派出所拦截”,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从赛罕区巴彦街道白塔村收购活体犬后用货车运输返回土默特左旗自家住所途中被交警拦截,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执法结论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犬只数量较少,并对涉案犬只采取补检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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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刘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223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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