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南航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南航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数额,具体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一、本案是否适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二、宠物死亡后的...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2)朝民初字第33493号判决书。
2.案由: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赵某之夫),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蔡春红,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小云,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莹,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巴晶焱;人民陪审员:赵丽晖、谢秋明。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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