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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学民法 |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什么?

2020年7月1日起,先锋898《每日资讯榜》节目开设《民法典》普法宣传专栏《跟我学民法》,栏目每天将精选法典条例进行解读,与市民共同分享,共同学习。

第三十五期

今天的节目,一起来了解两个不太常用的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孳息”一词与“原物”相对应,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像是果树结的果实、母鸡下的蛋、牲畜下的崽;法定孳息指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王小姐将自己养了多年的名贵宠物狗卖给李女士,并不知道宠物狗已怀孕。不久,她发现李女士家里多了两只刚出生的小狗,据李女士说,这是宠物狗产下的幼崽。王小姐认为,双方买卖时都不知道宠物狗怀孕,买卖的标的物不包括幼崽,因此,幼崽理应归自己所有。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动物幼崽属于天然孳息,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原则是以动产交付为界线,即动产在完成交付后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本案中,因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宠物狗在交付时已经完成所有权转移,幼崽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倘若买卖时,王小姐已知宠物狗怀孕,和李小姐提前约定,宠物狗产下幼崽归自己所有,那么就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幼崽归王小姐所有。

法律人士认为,民法典如此规定是因为用益物权本来就是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收获他人之物的天然孳息,如农村土地一般是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的农地产生庄稼应属于土地的孳息,就归农民所有,而不是属于集体所有。

法定孳息则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这是因为法定孳息一般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而当事人在设定法律关系时通常就会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

以民为本,循法而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时代的人民法典。

《跟我学民法》,

由深圳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先锋898联合制作。

来源:先锋898

编辑:郑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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