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四年的狗狗突然就没了,相当于失去了一个亲人,现在每天都在以泪洗面。”黎某的爱犬因误食邻居投放的老鼠药离世。为此,她将邻居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并特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日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黎某与邓某是住在同一层楼的邻居,两家都各自开辟通道通往该楼层的一处公共露台,该露台公共入口平时由物业上锁,因此少有其他人员前往活动。
2025年4月,邓某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且未告知包括黎某在内的小区其他业主的情况下,将拌有老鼠药的木薯块放置于该公共露台约1米高的围栏上。
5月7日晚,意外发生了,黎某饲养的比熊爱犬在该公共露台活动后,出现呕吐、口吐白沫、拉稀、抽搐等症状,黎某及其家人立即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抢救,但爱犬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宠物医院出具的《宠物死亡证明》确认宠物犬死亡原因为老鼠药中毒。
事发当晚,黎某报警。在公安民警询问过程中,邓某承认其曾在露台投放鼠药。经民警现场调解,邓某先是口头同意赔偿黎某2500元,但随后反悔,无奈之下黎某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宠物犬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黎某
邓某因被我家的狗追过,就在公共露台恶意投毒报复,害我养了四年的“家人”中毒惨死,必须赔偿全部损失近万元和精神伤害!
药放1米高狗根本够不着。是你违规散养不牵绳才出事。露台闹鼠害,灭鼠合理合法,疫苗、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都不该赔!
邓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首先被告邓某在公共露台投放剧毒鼠药,明知原告饲养的宠物犬可能在此活动,却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告知原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结合《宠物死亡证明》及出警视频,足以认定原告宠物犬系误食被告投放的鼠药死亡,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未对宠物犬拴绳并有效看管,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酌定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自担20%责任。
其次,对于原告损失,支持宠物犬有购买协议的合理价值及必要抢救费用合计2180元,被告按80%责任赔偿1744元。考虑到该宠物对原告具有特定人身意义,其死亡造成原告严重精神痛苦,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疫苗费、抚养费等,属饲养宠物的日常消费性支出,非侵权直接损失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黎某各项损失合计254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尽管宠物犬通常被视为财产,但原告与共同生活四年的宠物犬感情深厚,其突然离世造成原告严重精神痛苦,结合被告投放鼠药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过错,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日常生活里,在公共区域投放老鼠药潜藏极大法律风险。民事上,投放者未设警示、未履行告知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养犬人未按规定管理宠物,对损害也需自负部分责任;刑事上,若投放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有可能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生活在同一社区,邻里间的和谐与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护。如果遇到鼠患,不妨联系物业采用安全合规的方式处理,投放物品时多留意周围环境,并设置警示标识,避免给他人带来意外;养宠物的居民也要看管好自家爱宠,遵守管理规定,让彼此的生活都能多一份安心。愿每个人都多份细心与责任,让社区成为充满暖意的安全港湾。
来源 | 广西高院、南宁市武鸣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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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宠物狗误食鼠药死亡,广西一居民状告邻居索赔!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245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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