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宠物医疗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天全县B诊所是具备宠物疾病诊疗资质的机构,其经营者C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2023年12月26日,A将其饲养的猫带至诊所治疗。C查看猫的病情后,告知A因猫的闭尿时间过长,需导尿处理。征得A同意后,C遂对猫进行导尿。诊疗结束后A支付诊疗费200元。后C告知需对猫做进一步检查治疗,A未同意,并将猫带走。一小时后,猫死亡,A将猫带到诊所,认为系诊所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猫死亡,要求按市场价进行赔偿,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和退还诊疗费。因双方协商不下,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因宠物医疗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其归责原则为严格的过错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天全县B诊所具备宠物疾病诊疗资质,其经营者C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征得A同意后,C采取了相应诊疗措施。A并未对天全县某诊所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猫的死亡后果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充分举证,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百姓物质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宠物消费需求明显增加,促使宠物诊疗行业迅速发展,但该行业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宠物饲养人与宠物诊疗机构之间常因宠物医疗产生纠纷。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宠物医疗纠纷法律体系,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仅对自然人作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具体情形。宠物属于物,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A对宠物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本案的审理,对宠物饲养人和宠物诊疗机构发出警示:一方面,铲屎官在给宠物看病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和具备兽医资格证的医生,保留病历等证据材料,纠纷发生后积极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宠物诊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前明确告知医疗风险,选择符合病情的治疗方案,并规范实施。
天全法院全媒体工作室
供 稿 | 综合办公室 简案团队
编 辑 | 李 婷 婷
审 核 | 郑 欤 杰
签 发 | 石 丽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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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石榴花开·普法在线|当“喵星人”遭遇“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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