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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文明养犬,请牵起责任之绳!

“汪星人”

是养宠人心中重要的家庭成员

但因为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

给周围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困扰

更有甚者

因为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缺乏管理

最终导致恶性伤害事件发生

因此,文明养犬不仅是保护第三人

更是对养犬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怎样做才是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一起来看看吧~~~

图源:成都发布

这些文明养犬法律法规要知晓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六)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文明养犬 温馨提示

共创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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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倡议

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

关于加强

城区养犬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推进城市创建工作,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涟水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1.本城区包括涟城街道、朱码街道、开发区、滨河新城区域为限制养犬区(简称限养区)。限养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在哺乳期内的幼犬不计在内)。禁止饲养和销售大型犬(体高超过 60 厘米、体长超过 100 厘米)、烈性犬。

2.养犬人应按规定到县兽医防疫部门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办理《犬类免疫证》。

3.凭县兽医防疫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证》到行政大厅城管部门窗口登记办理《养犬证》。

4.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犬链(绳)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学校、影剧院、体育馆、餐厅、商店、集贸市场、儿童活动场所等禁止进入的场所。

5.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饲养犬只污染公共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8.对无证犬和野犬开展捕捉,对捕捉的犬只,送交犬只临时收容所,依法进行处理。

9.对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涟水县公安局

涟水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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