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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2起犬类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养犬是许多人生活中的乐趣,犬只给我们带来陪伴与温暖,但这份快乐不应建立在对他人的困扰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之上。规范养犬行为,践行文明养犬,是每一位养犬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更是维护社会和谐、提升城市文明的重要一环。

不规范的养犬行为,看似是个人生活习惯的小事,实则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生活乃至城市文明建设带来多方面的危害,尤其是存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影响邻里和谐关系、增加疾病传播风险,值得每一位养犬市民警惕。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犬类违规案例予以通报,望广大养犬市民引以为戒。

案例1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在鹤溪街道鹤川小区某栋楼下发现一只中华田园犬(毛色黑色,13斤)在公共过道游荡。该犬未佩戴牵引绳, 周边无人看管,属于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犬只自行外出。经现场取证及调查询问,确认当事人未采取束犬链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脱离管控,导致犬只进入公共区域活动,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外出”的规定。

案例2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鹤溪小区B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的行为,该成年金毛(毛色金色,重约80斤),未佩戴牵引绳且周边无人看管,在公共过道游荡,违反《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外 出的规定。

以上两起案例,鉴于为当事人首次该类违法行为,现根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的,首次违法处罚款人民币260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领回犬只后做好有效措施防止其自行外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260.00)。

相关法律法规: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外出;

(二)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三)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四)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避免犬只伤害他人;

(五)不得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

(六)不得在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单位饲养的犬只被携带外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产生活或者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未采取有效约束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在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遗弃犬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温馨提醒:文明养犬,从遵守法规做起。主动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带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苗接种,这不仅是对犬只健康的保障,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不饲养禁养犬只,不随意遗弃犬只,让每一只犬都能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得到妥善照料。文明养犬,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当我们用心管理好自己的犬只,就能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矛盾与冲突,让邻里关系更加和睦,让社区氛围更加融洽。这不仅能守护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也能让犬只在更友好的环境中生活,让养犬真正成为一件让自己开心、让他人放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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