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小区业主邹某,因在儿子居住的小区被狗咬了,便用氟乙酸类鼠药浸泡鸡肝,将毒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小区5名业主饲养的6只宠物犬误食毒鸡肝死亡。
近日,笔者从法院了解到,邹某一审被认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报道该新闻时,不少媒体纷纷以“男子毒狗被判刑”作为标题。就此,许多爱狗人士备受鼓舞,认为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宠物的保护”。
其实,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很少有关于宠物权益、宠物福利的专门表述,与之相关的只有饲主的“财产权”。明确这一事实,无疑是准确理解本案的前提。
在审理过程中,邹某辩称,其购买的老鼠药毒性不是特别大,投放时,并未想到毒鸡肝被人捡起来吃、或狗被毒死后被人吃了的后果。所以,邹某并非是由于“毒死了六只宠物狗”的结果而被判刑,而是“投毒” 这一动作被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才被判刑三年。
就在前不久,在几起极端的“恶狗伤人”事件发生后,一篇《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爆款文章曾刷遍朋友圈。
文中,作者曾自以为高明地介绍了一种名为“异烟肼”的抗结核药物,这种药物对人体副作用小,但对犬类却有非常强的毒杀作用。而就在当时,便有专业人士提醒,投放异烟肼,属违法行为,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今,邹某以身试法,也算是以自身经历普法了。到底何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透过本案,公众当有更清晰的认知。从司法实践惯例来看,但凡当事人完成了投毒,具有主观故意,就可以认定为是“犯投放危险物质”。
本案中,邹某在小区公共场所投放毒鸡肝,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侵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而定罪量刑上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与之相较,真正值得关注的,其实在于本案审理仅仅对“投毒”本身而并未对“毒死宠物狗”的后果做出判定, 这对于那些爱狗人士来说,想必是很难接受的。
毒死宠物狗,明显侵害了宠物犬饲主的财产权,在判决上本也可以加上“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条。可是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该宠物犬胃内容物检验报告,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所以法院对此未有表示。
就此而言,这起由宠物狗引发的投毒案,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却几乎与“宠物狗”毫无关系。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遗憾。如此删繁就简的处理,尽管对最终判决并无太大影响,但错失了以专业司法确立涉犬纠纷处置范例的宝贵机会。
“男子毒死宠物狗被判刑”,这一略带误会的表述,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部分人对于法律主张宠物权益的期待。可很显然,至少目前来看,还不现实。同一案件,各自赋义——无论是激动的爱狗人士,还是对“不文明养犬”的深恶痛绝者,都需要以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判决,来兜售自己一以贯之的主张。
文章摘自《证券时报》,作者: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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