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其他宠物食品(宠物零食)是否适用于农业农村部20号文发布的所有要求内容;2.宠物食品产品特别宣称含有的某个原料,如:姜黄:消炎解毒,姜黄是否需要在原料组成标识含量?
答:
1.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中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明确了宠物饲料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也称为宠物食品,因此其他宠物饲料适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2.《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因此,原料未明确要求标示含量。《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了“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因此,如该宠物饲料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要标示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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