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宠物主人将8个月大的边牧送至宠物训练学校接受为期1月的训练,效果不满意又将宠物送至学校“加训”。但约定的“加训”时间结束后,学校却联系不上主人了。
近日,沙坪坝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寄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重庆某宠物有限公司支付寄养服务费10 800元。
2021年10月26日 ,梁某将他的宠物犬送至重庆某宠物有限公司(宠物训练学校),双方签订了《宠物训练协议书》。协议约定,学校对该犬只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训练,训练费为2800,饲养费为300元;训练期结束时,若主人不来领取受训犬,每超过一天须补交每天犬只60元寄养费用。该犬只经过一个月的训练后,由梁某领回家中。
2021年12月29日,梁某又将该犬只带到训练学校要求继续进行训练,双方口头约定训练时间为两个月,加训费用是5000元。但两个月后,梁某一直未来领取犬只。
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训练学校的工作人员与梁某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就案涉犬只的领回及寄养费进行沟通。期间学校多次要求梁某领回犬只并结算寄养费用,梁某对寄养费用提出异议,而后梁某均未再作回复。宠物训练学校遂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宠物寄养费14 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宠物训练协议书》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又就案涉宠物加训进行了口头约定,但并未就提供寄养服务的具体内容再次约定。但宠物加训结束后,因被告未能及时领取案涉犬只,原告为案涉犬只提供了寄养服务,双方建立了关于宠物寄养的服务合同关系,并由此产生了寄养服务费。关于寄养服务费的标准,原告主张参照双方签订的《宠物训练协议书》约定按照6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提供寄养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过约定。鉴于被告梁某已拖欠费用时间长,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市场行情,法院酌情将寄养服务费标准确定为1350元/月,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主人将犬只送去训练学校后弃养 法院:主人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支付寄养服务费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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