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不牵狗绳的,我家孩子怕狗,那些狗见了我家孩子还老是追,把孩子吓得越来越害怕狗。”
“一大早出门上班,走到电梯踩到狗便,一整天的好心情都没了。”
“散步观赏小区风景,经常看到草坪上的狗便,真是煞风景。”
宠物狗是人类的朋友,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美好,
但因为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
如遛狗不牵绳,
不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等,
给他人造成了很多困扰,
甚至人身伤害!

近日,
韶关街头仍有部分养犬市民
存在不文明养犬行为。

曲仁园农贸市场

西冲路

兴明市场

玥珑山

曲江城东市场
此前,
我市一名女童被狗扑倒咬伤,
引发不少市民的热议和关注。
因为,事发时,这条狗并未牵绳。

近年来,
韶关制定了养犬管理法规或规章,
规范养犬行为。
2023年9月,
文明养犬通告
发布,
通告规定,在市区携带犬只外出,
应由成年人全程牵引或装入犬笼,
依法携带免疫证明
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标牌,
主动避让行人。

市民养犬时应遵循哪些行为规范,
通告里都一一作出了说明。
条例对违法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进行了明确。
违反通告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通告》规定,“在市区携带犬只外出,应由成年人全程牵引或装入犬笼,依法携带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标牌,主动避让行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韶关市律师协会会长罗运标表示,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上述《关于市区文明养犬的通告》的管理规定,在市区携带犬只外出,未全程牵引或装入犬笼,则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告》提示,养犬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对此,罗运标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动物需谨慎,万不可违法违规饲养禁止饲养的烈犬。
《通告》中对我市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相关说明,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查处、打击因养犬引发的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自《通告》发布以来,我市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我市养犬条例立法进程,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犬只伤人警情的处置程序,规范出警执法并制定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广泛听取群众对涉犬警情的举报投诉意见,及时核查处置各类因犬只产生的矛盾纠纷和案事件,最大限度消除涉犬类治安隐患。公安机关提醒,对犬只饲养人,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经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至500元以内罚款,希望市民们养宠有规范,树立文明养犬新风尚。
《通告》指出,文明养犬是每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养犬单位和个人要尊重社会公德,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罗运标表示,该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律师提醒,动物天性往往难以控制,您的“爱宠”面对主人时乖巧可爱,面对生人却恐有意外。文明养犬,是公民守法应有之义,在此也呼吁市民饲养动物要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通告》的管理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不打扰他人的生活,做到规范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
表面看是一件私事,
但放大看,
却是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
希望大家成为一名合格的犬主,
城市的文明与和谐,
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

来源:“韶关头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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