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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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饲养场的选址距离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相关场所的选址距离要求。2011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1〕20号)明确,按照法不溯及继往的原则,对2010年5月1日前已兴建的相关场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有自然屏障(如河流、山丘)、人工屏障(如绿化带隔离、物理隔离)隔离的场所,适当放宽选址距离要求。对2010年5月1日后兴建的相关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关于饲养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动物防疫法》和《办法》对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相关场所的防疫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本省的动物防疫条例及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建立对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场所的巡查制度,明确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强化对相关场所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修订
2015年4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18号),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实效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办法》在操作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开展调研,全面梳理研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农业部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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