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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领养宠物为何必须购18月高价宠物粮?

免费领养宠物为何必须购18月高价宠物粮?

安徽一宠物服务店误导消费者被判停止虚假宣传并公开道歉

每月支付少量费用购买粮品,即可免费领养心仪萌宠。不少爱宠人士被宠物店的宣传话术诱惑,落入层层消费陷阱。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宠物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维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判令某宠物店停止相关虚假宣传,并公开道歉。

2024年4月,冉某注册成立某宠物服务店,指使员工通过社交平台及淮南某大学校园表白墙,以“免费领养猫狗”为噱头广泛散布广告宣传。消费者领养宠物时,某宠物服务店与消费者签订《猫/犬粮购买合同》,该合同中含有大量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某宠物服务店与全国22个省份的消费者共计签订合同600余份,其中涉及众多未成年人。

接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淮南中院经审理查明,某宠物服务店通过宣传“免费领养猫狗”,实则设下消费陷阱:诱导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强制要求购买18个月高价宠粮,还暗藏“未购指定宠粮需付高额违约金”“宠物死亡、丢失仍需继续购粮”等七项“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某宠物服务店通过进行“免费领养猫狗”的虚假宣传,欺骗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购买猫粮或狗粮,签订相关购买合同,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案涉合同系商家单方拟定、不可修改的格式条款,上述条款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安徽省消保委主张上述条款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宠物服务店停止相关虚假宣传,确认七项条款无效,要求某宠物服务店及冉某等责任人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

被告某宠物服务店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不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认为其格式条款已加粗加黑,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无需赔礼道歉,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认为本案二审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某宠物服务店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二是某宠物服务店是否需要赔礼道歉。

关于争议焦点一。某宠物服务店对外宣传免费领养猫狗信息,当消费者领养宠物时,某宠物服务店则与消费者签订事先拟定的《猫/犬粮购买合同》,要求消费者购买18个月猫粮或犬粮,并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相关条款虽采用了加粗加黑的标注方式,但字体均较小,而且合同大部分条款均为加粗加黑,难以起到提示作用。某宠物服务店的宠物实际上并非免费领养,其对外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故一审认定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并无不当。

原标题:《免费领养宠物为何必须购18月高价宠物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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