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十多年的小狗,因跑到邻居店门口小便,邻居李某拿起木棍驱赶时不慎击中小狗要害,失手将其打死,主人张某诉至法院。近日,泰州姜堰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这起赔偿纠纷,李某自愿补偿张某1900元,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张某与李某是相识多年的邻居,两家同在社区开店做生意,相距仅二十余米,关系融洽。张某家中养了一只陪伴十多年的小狗,深受家人疼爱,但小狗好几次跑到李某店门口小便,让李某心中不快。2025年10月16日,小狗又跑到李某店门口的空调外机上小便,恰巧被李某发现。情急之下,他顺手拿起门边的木棍驱赶,不料击中小狗要害,失手将小狗打死。
小狗的离去让张某一家十分悲痛。张某认为李某行为过于粗暴,要求其承担责任。双方在派出所初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小狗的抢救费、市场价值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深入交谈。面对张某,法官从法律角度分析:“您的小狗事发时没有系牵引绳,且脱离了您的控制范围。作为饲养人,您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他继续解释道:“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目前主要限于对人身权益的严重侵害。宠物虽有情感价值,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较难支持这项请求。”与李某沟通时,法官指出:“您的驱赶行为虽事出有因,但方式确实超出了必要限度。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用棍子驱赶导致小狗死亡,已不属于‘适当’范围。”
经过近两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自愿补偿张某1900元,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这一数额既考虑了小狗的市场价值,也兼顾了双方的责任比例,更体现了邻里之间的相互体谅。
法官提醒,宠物饲养要尽责,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外出务必使用牵引绳,避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须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精神赔偿有界定,目前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明确规定,主要限于人身权益受严重侵害的情形,宠物虽具情感价值,但较难纳入法律意义上的精神赔偿范围。
通讯员 曹秋阳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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