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下) ——真题与解析
| 「 15-03-55 」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 「 17-03-56 」
(多选题)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 「 19-02-未知 」
(多选题)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屋内家具为乙购买,电器为甲所有。租期届满前两个月,乙提议把屋内家具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甲当即表示同意。租期届满后,甲认为乙的家具不值2000元,遂仅向乙支付了1000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留置屋内甲所有的电器
B.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和屋内电器
C.甲、乙关于家具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D.甲已经取得了屋内家具的所有权
| 「 15-03-55 」
【答案】CD
【考点】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可知,债权须到期是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也有“紧急留置权”的例外。本题中,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尚未到期,又不符合“紧急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张某无权行使留置权。故A选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本题中,承租人应当交付租金的义务,系基于租赁关系,而出租人应当返还家具的义务,是基于无权占有关系,两者之间不具有同一性,所以,刘某无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故B选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留置权构成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本题中,债权人寄存处合法占有的动产(行李)不归债务人何某所有(而是归第三人丁某所有),只要债权人寄存处占有动产(行李)时不知行李不归债务人何某所有,且留置权成立的其他要件均齐备,债权人寄存处可善意取得留置权。故C选项当选。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可知,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机器零件与甲公司的借款债权虽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企业,甲公司可对机器零件行使商事留置权。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选CD。
| 「 17-03-56 」
【答案】BCD
【考点】动产质权、混合担保
《民法典》第430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据此,甲将鹦鹉为乙设立质权后,质押期间,鹦鹉所产的鹦鹉蛋,系质物所生天然孳息,质权人乙享有收取权。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32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质权人乙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过错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质人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甲对乙的10万元债务,由乙对甲鹦鹉的质权和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共同担保,构成《民法典》第392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再根据《民法典》第435条规定,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 「 19-02-未知 」
【答案】CD
【考点】占有改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乙就买卖家具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格)达成合意,且无效力瑕疵,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据此可知,甲通过与乙的买卖合同取得所购家具的所有权需要三个条件:第一,买卖合同有效;第二,让与人乙享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完成交付。
就交付之完成而言,乙可向甲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者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家具买卖合同订立时,一方面,甲、乙约定甲自此时取得家具所有权;另一方面,双方还约定乙在剩余的两个月租期内继续占有使用家具,通过这两方面的约定,乙已经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出售家具的交付,甲自此时取得家具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家具买卖合同订立后,乙对甲就剩余1000元价款支付请求权是基于甲、乙间的家具买卖合同而生,而乙占有甲所有的电器是基于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对占有的甲所有的电器不成立留置权。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可知,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本题中,房屋租赁租期届满时,乙基于家具买卖合同对甲享有1000元价款支付请求权,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乙享有请求返还房屋和电器的请求权,二者并非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所生,不存在履行上的牵连性,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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