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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永济公安关于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温馨提示

【文明养犬】永济公安关于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温馨提示

法眼观三晋

2023-04-10 10:48 ·山西 ·网易号优质内容创作者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持我市整洁的环境卫生,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永济市公安局文明养犬温馨提示如下:

一、犬类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类宠物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类宠物禁入标识的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绳(链),佩戴犬类宠物信息牌,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携带犬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必须立即清除犬类宠物排放的粪便;

(七)按照规定对犬类宠物进行免疫接种;

(八)不得放任、驱使犬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九)不得遗弃、虐待犬类宠物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

(十)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类宠物、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类宠物或者为犬类宠物佩戴嘴套等措施;

(十一)犬类宠物伤害他人,犬类宠物饲养人须及时将被伤害人送往医院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二、市公安局有权对无主流浪犬只进行抓捕,抓捕后24小时内无人领养的流浪犬只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处罚依据

(一)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犬伤害他人时,犬主或携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举报电话为0359一110。

(三)占用公共场所、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分别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个人在限制养犬区内养犬超过一户一只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和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一般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识的,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时没有为犬只佩戴嘴套的或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与他人同时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的罚款。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带离,给予警告;拒不带离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七)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未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接种狂犬病疫苗,或者拒绝垫付医疗和免疫接种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或者依法处置,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暴力抗管、阻碍执法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了您和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和卫生环境,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构建平安健康和谐文明永济,请您支持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为谢。

永济市公安局

2023年4月7日

(来源:永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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