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8月5日)开始
我县启动城区规范养犬集中整治行动
此次城区规范养犬集中整治行动将着力整治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流浪犬、无主犬,整治遛狗不拴狗绳、遛狗随意大小便、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甚至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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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领公告
自2020年8月5日起,在合围限养区域内(规划的东外环以西、宁洛高速公路以北、西外环以东、山桑路以南)将对无主犬只、流浪犬只、散养犬只、在设有禁入场所内的犬只、未进行免疫的犬只及外出携带未拴绳的犬只等进行抓捕。对于被抓捕的犬只,五日内凭社区证明、县城市管理局签字后到犬只临时收容点(五里高大桥西约两公里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领回。五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以无主犬只处理。
蒙城县城区规范养犬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1
犬类注射疫苗流程
1.询问犬主准备注射疫苗的犬只基本信息、有无过敏史、是否健康,符合注射条件的方可注射。
2.登记犬只主人基本信息:犬只主人姓名、身份证信息、电话。
3.登记犬只信息:犬类名称、出生日期、性别、品种、体重、毛色、是否绝育。
4.注射疫苗后观察10分钟至15分钟,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
2
蒙城县动物诊疗机构疫苗注射点
1.尚宠动物诊疗中心
地址:嵇康中路110号
诊疗许可证号:皖蒙动诊证(2017)001号。
2.张星星动物门诊
地址:桃园社区李庵桥10号1户
诊疗许可证号:皖蒙动诊证 (2017)002号。
3.力狼动物诊所
地址:宝塔公园南门对面
姓名:巩云
诊疗许可证号:皖蒙动诊证 (2017)003号。
4. 亳爱动物医院
地址:玖隆A区北门
诊疗许可证号:皖蒙动诊证(2019)002号。
5.精诚宠物医院
地址:商城路金天地4号楼109-110商铺
诊疗许可证号:皖蒙动诊(2019)001号。
6.医佳宠物诊所
地址:至尊尚城1#109铺
诊疗许可证号:皖蒙动诊 (2019)003号。
7.圣宠动物诊所
地址:南华路78号
姓名:张祥
诊疗许可证号:皖蒙动诊(2018)001号。
8. 爱尚宠物店
地址:嵇康中路2号
诊疗许可证号:皖蒙动诊(2020)001号。
延伸阅读:
蒙城县将开展城区规范养犬集中整治行动
7月28日,蒙城县城区规范养犬工作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
为规范管理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控制犬类伤人、犬类扰民和动物检疫,净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管理条例》《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县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行动。
整治范围
规划的东外环以西、宁洛高速公路以北、西外环以东、山桑路以南形成的合围限养区域。
工作重点
坚持“从严整治养犬乱象、全面提升文明意识、督促养成良好习惯、示范引领文明新风”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摸排、集中整治、督查整改、巩固成效等,重点解决以下具体问题:
1、狂犬和遗弃犬问题;
2、遛犬不拴犬绳、不戴嘴罩等问题;
3、遛犬不清理粪便的问题;
4、携犬出入公共场所的问题;
5、犬吠声扰民、影响邻里生活的问题;
6、不服从犬类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问题。
实施步骤
(一)宣传摸底阶段:7月28日—8月4日;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5日—8月31日;
(三)巩固规范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2020年7月28日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文明养犬是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质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应尽责任和义务。请您全力支持配合,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饲养烈性犬。为避免烈性犬伤人事件的发生,个人不在城区饲养烈性犬种。
二、明确养犬区域。养犬人应当在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规范养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养犬场所。
三、提倡文明遛犬。不在城区交通主要干道、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遛犬;养犬人出门遛犬时请给爱犬戴上犬链和嘴套,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群,确保他人人身安全;遛犬时,应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犬溺和粪便,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四、规范养犬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养犬人应当自觉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我们将对已免疫的准养犬进行登记办牌。
五、依法依规养犬。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工作犬除外),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对犬只在道路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不予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或犬只经营者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感谢您支持并配合做好规范城区养犬工作。
2020年7月28日
来自:蒙城广播电视台(蒙城县融媒体中心)记者:蔡 超
来源:蒙城县城区规范养犬领导小组办公室 、蒙城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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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蒙城城区养狗整治行动开始!(附认领公告)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372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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