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9时50分许,杭后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王女士报警称,孩子被狗咬伤,可狗主人拒绝赔偿。
接警后,东城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王女士告诉民警,她带着孩子散步,突然,黄某的宠物狗冲过来咬住孩子的左手,她赶忙把狗哄走,可孩子的手还是被咬了一个口子,还流了血。她要求黄某带孩子去医院,却遭到拒绝。黄某说,他的狗从不主动伤人。“一定是小女孩逗狗才被咬的,我没有责任。”
民警告诉黄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黄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带着孩子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赔偿医药费500元。
民警提醒:市民养狗先要给狗打疫苗,然后到公安机关登记、办证。带宠物狗外出,必须挂犬牌、戴狗链。尽量不要把狗带到公共场所或人流密集区域。被狗咬伤,可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所有伤口,再用碘酒或乙醇涂擦伤口,并及时接种狂犬疫苗。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袁雅芹
通讯员 孟宝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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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养狗,别人更有权不受狗的伤害
据统计,截止2014年,中国大约有3000万家庭在养狗,仅次于世界排名前二的美国与巴西。因此,近年来,因饲养宠物狗等引发的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并常常引起大众热议。
全球宠物狗数量前十的国家,颜色越深数量越多,中国排名第三
近日,成都某女主播遛狗未拴绳遭暴打的新闻引爆了网络。
2017年8月30日中午12点过,家住成都麓山国际社区的邓女士下楼到超市买东西,顺便将家中6个月大的金毛带出门溜,赶时间的她并未拴牵引绳。就在超市门口,活泼的小金毛摇着尾巴朝一名小孩跑去,小孩家长立即护住小孩,另一名家长则一脚将狗踹开。邓女士见狗被踹,上前理论,双方随后发生肢体冲突。邓女士称,对方一家三口将其打伤,并造成全身多处伤口,“尤其是脸,已经一半毁容了,我还是一个主持人,靠脸吃饭,如果好不了,今后都做不了工作”。
2017年9月2日,成都商报客户端独家报道此事后,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事件中双方的对与错大家争论不休。9月3日下午3点半,女主持人邓女士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道歉文章,她在文中表示,自己也反思了很多,事发当日出门没有拴狗绳是我犯的很严重的一个错误,在这里向对方的孩子及家人道歉,“对不起,吓到孩子了”。同时承诺,以后出门一定会拴好狗链,避免这样的冲突再次在邻里之间发生。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
9月7日上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也对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宠物狗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万余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原告史某驾驶电瓶车上班,没想到在经过被告徐某家开设的工厂门口对面马路时,正巧撞到徐某养在自家厂里用来看门的小狗。
电瓶车从小狗身上压过,史某连车带人摔了下来,徐某在去抓受伤的小狗过程中也被小狗咬伤。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L1压缩性骨折,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手术。史某选择了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42元。
事情发生后,史某及其丈夫报了警,并多次找到徐某协商赔偿事宜,还曾去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都没能达成一致。2017年7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史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史某遂将宠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儿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
法庭上,徐某承认案件中的小狗(萨摩耶品种)是自己饲养的,但她辩称,史某不是因为撞到狗才摔倒,而是听到狗叫后回头观察才意外摔倒,整个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责任。“小狗受伤后我送去宠物医院,花了2000多也没能救回来,当初买狗也花了2500元。”徐某说。
另一被告杨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狗是杨某购买后拿去给母亲饲养用于看护工厂的,所以杨某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
宜兴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4641.29元。
类似的因宠物狗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还有很多,如:
2017年8月24日,太湖县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宠物狗”伤路人的索赔案件,饲养人为狗伤人买单。当事人张某在去县液化气供应站灌气时,经过当事人汪某打工的场地,被汪某饲养的狗咬伤。张某被咬伤后,在太湖县新仓卫生院注射了疫苗,花费人民币333元。因伤情较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又到太湖县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花费人民币1548元,共花费人民币1881元。经法院调解,最后汪某愿意赔偿张某医药费1548元
2016年9月14日上午7点50分,家住广州市荔湾区的刘阿姨在小区散步时,一只白狗突然蹿出咬伤她的左小腿,裤子也被撕破。之后刘阿姨将小狗的主人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衣服损坏费、误工费等共计约2300元。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张女士遛狗时有配备必要的约束工具,但其未能及时预见和阻止狗只对刘阿姨的袭击,故应对原告受伤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认定张女士要向刘阿姨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002.34元。
谢先生从小就极其害怕狗,他诉称,2016年11月29日,刘先生饲养的狗在海珠区台冲河边将他咬伤,不但给他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更造成精神上的极大伤害。要求刘先生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疤痕美容费、精神损失费、被狗咬破两件衣服费用等共计3.88万元。
刘先生辩称,谢先生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往那边走,对狗进行了攻击,狗出于本能防卫才咬了谢先生。事后,他已经陪谢先生去打了狂犬疫苗。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刘先生作为本案肇事狗的饲养人,未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导致狗咬伤谢先生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刘先生赔偿1415.83元,其中1000元是精神抚慰金。
从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当发生宠物狗伤人事件的时候,一般动物的饲养人都需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不管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除非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在犬类等动物在户外时,饲养动物的主人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他人,否则发生伤害事件,饲养人要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本期编辑 刘亦伦 校对 杨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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