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问:网络公司经营宠物APP,刘某与网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宠物APP上接单,从事宠物美容工作,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判断双方间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关系。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某网络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网络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款项。
刘某称,自己是一名提供上门服务的宠物美容师,网络公司经营宠物APP,向宠物主人推介宠物食品、用品及美容服务。2015年1月起,刘某开始在宠物APP上接单,从事宠物美容工作;网络公司向其提供海淀区域内的宠物美容需求订单,网络公司从每单中收取20%作为信息费。网络公司主张,双方属于商务合作关系,刘某与公司签订两年期的书面《合作协议》。
海淀区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查明,刘某自营有宠物美容门店,刘某系以宠物门店经营者的身份与网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的大部分时间均在自有门店内对到店客户提供宠物美容服务;仅店内客户较少时,刘某接受网络公司订单,自备工具、用品,根据订单信息从事宠物美容上门服务,双方间并无彼此制约、管理,合作关系相对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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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刘某与网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宠物APP上接单,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
处理结果
海淀区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间并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接受与提供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是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审查要素。
本案中,虽网络公司向刘某提供订单信息,刘某据订单信息提供宠物美容上门服务,但,其一,刘某系基于宠物店店主的特定身份与网络公司经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对于合作方式、利润分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二,刘某主要自营宠物美容门店,仅偶尔从网络公司接受APP订单;其三,在月度接单量等各个方面,网络公司对刘某并无要求。
故综合以上三点,本案中,刘某并无与网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持续、稳定的接受网络公司劳动管理,成为网络公司管理下的一名劳动者的真实意思。鉴于此,本案中,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故综合以上三点,本案中,刘某并无与网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持续、稳定的接受网络公司劳动管理,成为网络公司管理下的一名劳动者的真实意思。鉴于此,本案中,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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