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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五届运动会游泳比赛竞赛规程(青少年组)

一、主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天津市体育局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2022年8月24日至26日

天津奥林匹克中心游泳跳水馆

四、参赛单位

(一)以区为参赛单位。

(可由各区体育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队参赛相关工作。)

(二)各参赛单位在各个项目的比赛中只能选派一支代表队参加。

五、组别与年龄

17-18岁组: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15-16岁组: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13-14岁组: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12 岁 组 :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11 岁 组 :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10 岁 组 :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六、竞赛项目

(一)17-18 岁组

男子: 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

女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

(二)15-16岁组

男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

女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

(三)13-14岁组

男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800米自由泳、15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女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800米自由泳、15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四)12岁组 

男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800米自由泳、1500米自由泳、50米仰泳、100米仰泳、50米蛙泳、100米蛙泳、50米蝶泳、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4×1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女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800米自由泳、1500米自由泳、50米仰泳、100米仰泳、50米蛙泳、100米蛙泳、50米蝶泳、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4×1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五)11岁组

男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50米仰泳、100米仰泳、50米蛙泳、100米蛙泳、50米蝶泳、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女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50米仰泳、100米仰泳、50米蛙泳、100米蛙泳、50米蝶泳、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六)10岁组

男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50米仰泳、100米仰泳、50米蛙泳、100米蛙泳、50米蝶泳、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女子: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50米仰泳、100米仰泳、50米蛙泳、100米蛙泳、50米蝶泳、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七、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中国公民并符合2022年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资格,具备本市中、小学正式学籍及本人二代身份证。具有天津市学籍并符合2022年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资格的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允许报名参加本届市运会青少年组比赛。

(二)思想政治进步,品行端正,遵守运动员守则。经医院体检合格且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并符合竞赛规定的年龄组别。

(三)参赛单位须对参加本届市运会的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运会期间参赛运动员如遇意外伤害事故,由各参赛单位自行负责。

(四)市优秀运动队中的试训队员、市体校学生符合青少年组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不占该运动员所报项目对其参赛单位报名名额的限定。

如该运动员比赛成绩达到该项目比赛中录取名次,运动员的成绩将计取相应名次并按相应名次进行奖励,同时将其相应名次成绩计入输送单位的团体总分之中。

(五)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学生,招生前没有天津市正式学籍的学生;优秀运动队引进的试训队员,引进前无天津市学籍的运动员不允许代表各区参赛。

(六)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要求  

1.领队:1名,负责本项目市运会期间相关事宜的责任人。

2.教练员:参赛单位最多可按运动员教练员4:1的比例报名教练员,须有运动员参加本项目市运会比赛且必须是2022年在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教练员,并由参赛单位审核教练员资格方可报名。

3.运动员

17-18岁组限报男、女各6人;

15-16岁组限报男、女各6人;

13-14岁组限报男、女各10人;

12岁组、11岁组、10岁组限报男、女各10人。

各年龄组每人限报4项。每个单位13-14岁组、12岁组、11岁组、10岁组男、女限报一个接力队。

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按注册年龄,参加规程规定的年龄组比赛,不得跨组参赛。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

1.本次比赛通过“天津市青少年体育赛事报名系统”和“维辰体育赛事系统”两个系统进行报名,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天津市青少年体育赛事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网址为:http://111.164.118.52:9010

报名时间:2022年7月11日00:00至15日24:00

(2)通过“天津市青少年体育赛事报名系统”报名确认结束后,登录“维辰体育赛事系统”进行项目确认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7月18日至22日

2.全部报名截止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下载打印项目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送交至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3.参赛单位报名的运动员中如有市体校学生、市优秀运动队中的试训队员,需提交该运动员所在市体校或运动队所属的市运动管理中心出具的在学(在训)证明材料。

4.报名信息以报名截止时间前,报名系统接收到的参赛报名单位上报的最后一稿的信息数据为准。无特殊情况,纸质版报名表(无论盖章与否)仅作为办赛单位报名留档资料,报名信息以报名系统数据为准。

5.报名截止后,报名表不得更改和补充,如最终报名表中有超出规程要求的年龄组人数限定,该参赛单位此年龄组所有人员报名作废。报名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竞委会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三)资格审查:运动员代表资格经审核后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参赛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运动员资格提出异议,需实名向天津市第十五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递交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举报。

(四)各参赛单位在领队会时,须交验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否则不予参赛。

(五)领队会时间和地点:竞委会另行通知。

(六)运动员报名报项后不得无故弃权,如遇特殊原因在本次比赛的领队会上由参赛单位领队负责上交请假证明,运动员故意慢游取消该项目成绩,无故弃权者取消该运动员在本次比赛中已取得的所有成绩。

(七)各参赛单位运动员于每项比赛前40分钟携带运动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向大会检录处报到,迟于此时间确认或未带齐证件者不允许参赛。

(八)比赛期间运动员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赛中将进行抽查,证件不齐者将取消比赛资格。

九、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各项比赛均采用一次性决赛。

(三)青少年组参赛运动员凡欲在此次比赛中,达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必须在本项比赛场次开赛前由领队或教练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总裁判监督进行,赛后由执行总裁判签字方为有效。成绩卡片存档备查。

(四)每项报名不足3人不设项。

(五)竞赛场地和器材由竞委会提供。属于运动员自身使用的比赛服装及装备由运动员自备,但必须符合竞赛规则的规定。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参赛不足八人(队)含八人(队)减二录取名次,参赛不足三人(队)取消设项。

(二)为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颁发奖牌和证书,第四至第八名运动员(队)颁发证书。为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相对应的经代表队确认的1名教练员颁发证书。

(三)获得前八名的人(队),分别按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进行统计。 

(四)获得前三名的人(队),分别按1枚金牌,1枚银牌,1枚铜牌进行统计。

(五)本次比赛遵照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十一、器材和经费

(一)竞赛场地和器材由竞委会提供。属于运动员自身使用的比赛服装及装备由运动员自备,但必须符合竞赛规则的规定。

(二)参赛经费自理。

十二、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竞赛所需裁判员,由天津市体育局统一选派。

十三、申诉

比赛中若发生争议,必须在本场比赛结束时,以参赛单位名义提出申诉。凡申诉者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书》和人民币 1000 元申诉费方可受理,如胜诉将申诉费原数退还,如败诉则不予退还。

十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

各参赛单位要与组委会签订《赛风赛纪责任书》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凡违反赛风赛纪,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名次者,经查情况属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扣除奖牌、总分以及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将另加处罚。

十五、因天气、疫情等突发事件造成无法进行比赛,竞委会有权暂停、推迟或取消比赛。

十六、各参赛单位须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

十七、本竞赛规程报组委会批准后,由竞委会负责解释、补充并实施。 

十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志强  潘 晨

联系电话:(022)2337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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