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岁幼童强强(化名)在邻居家玩耍时,被邻居家饲养的狗咬伤。随后,强强的父母因与邻居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仁化法院。仁化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宠物主人承担80%的责任,强强父母承担20%的责任。那么,这起侵权纠纷因何而起?法院又是以哪些依据作出上述判决的呢?
2020年10月25日下午5时许,强强到邻居余某家中玩耍时,被余某饲养的狗咬伤头面部及四肢。事发当日,强强被送至韶关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被送至韶关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3天。
事后,余某仅支付2000元给强强,强强父母认为,事故是由于余某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当导致,余某作为宠物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向强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强强父母和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因而提起诉讼。
对于强强父母的主张,余某认为,自己作为动物饲养人,将所饲养的动物用铁链拴在柱子边,已经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的义务。本次事故和强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很大关系,强强下午放学后,独自到他家中逗狗,导致狗野性大发将强强咬伤,强强父母存在重大过错,其索要各项赔偿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强强和余某的孙子、孙女是玩伴,事发当天,强强到余某家中玩耍时,余某家饲养的狗本拴在自家门口的石墩柱上,后该犬只挣脱铁链将强强咬伤,意外发生时,强强的监护人和余某均不在场。
仁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余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强强系五岁孩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强强的监护人并未在场监护,且其监护人明知余某家有饲养狗,仍放任强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去余某家中玩耍,未尽监护职责,强强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余某的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仁化法院酌情认定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等,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562.94元,并依法判决余某赔偿20850.35元,其此前已赔偿2000元,该款项在赔偿总额中扣减。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纠纷并不鲜见,为避免此类纠纷,动物饲养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广大家长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教育子女在与宠物相处、玩乐时多注意安全,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张洁 欧吉琼 刘璐
编 辑:刘璐
审核: 陈东阳 张远平
责编:袁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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