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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宠物狗咬伤后摔死狗泄愤?没那么简单

(本文3100字左右,全文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法律不枯燥~喵

【01】

最近几天,发生在深圳市龙华区的“宠物狗咬伤小女孩后被孩子家长摔死”的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

「事情经过」

2020年8月30日,狗主人陈女士的父母各牵一只宠物狗外出遛狗。在陈女士父母与两名小女孩同乘一部电梯时,其中一个小女孩被陈女士父亲牵着的泰迪犬咬伤了腿。第二天,两家在社区工作人员和律师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书,陈女士赔偿小女孩5000元钱,其中包括医疗费、舞蹈课学费、营养费等。

9月1日晚间,被咬伤小女孩的父亲突然上门,提出已经签署的调解书无效,要求重新协商。小女孩父亲上门理论期间双方发生冲突,陈女士的父母在推搡中受伤,小女孩父亲又被泰迪犬咬伤手指。小女孩父亲被咬伤后将泰迪犬拖去室外摔打了几次,泰迪犬吐血后抢救无效死亡。泰迪犬的死亡又让陈女士父母受到刺激,陈女士的父亲第二天也住院了。

而小女孩父亲9月1日晚上重新上门找陈女士理论,是因为陈女士发微信给小女孩父亲,微信中提到小女孩曾主动逗狗。小女孩父亲认为这是陈女士在指责自己没有管教好孩子,因此才重新上门理论。

据报道,目前龙华区警方已经介入,后续双方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02】

在这次的新闻里,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狗咬人:宠物狗的法律属性以及狗咬人的法律后果」

宠物狗是民法上的物,是主人的财产,这一点是前提,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但由于动物本身有攻击性,可能伤害别人,因此法律对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设置了特别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这则新闻中,泰迪犬咬伤小女孩,陈女士作为泰迪犬的主人,自然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简单说就是赔钱。正如新闻中报道的那样,陈女士赔偿了5000元钱,供小女孩进行治疗和疫苗接种。

那么小女孩对自己被咬伤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呢?

从电梯里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电梯在某一层停留并开门后,一前一后走进两个小女孩,两人年纪都不大。走在后面的小女孩推着玩具车,没有逗狗。走在前面的小女孩进电梯没多久就开始伸手抚摸陈女士母亲怀里抱着的小狗。此时陈女士父亲牵着的泰迪犬作势要扑咬小女孩,所幸被陈父拉住,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但百密一疏,泰迪犬还是趁小女孩出电梯的时候咬伤了小女孩的腿。

看见可爱的小动物想去逗一逗、摸一摸,应该是大部分人的正常想法;而且小女孩并没有直接逗弄咬人的那只泰迪犬。所以小女孩逗狗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权法上所说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陈女士作为饲养人也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责任。实际上陈女士也确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0元钱。

从法律上来说,在陈女士与小女孩父亲签订完调解协议书之后,这件事已经从侵权法律关系转变成一个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陈女士只要按约定支付了赔偿金,双方间的权利义务本该到这里就结束了。

【03】

但生活要真这么简单就好了。正是小女孩逗狗的行为,引发了后面的争议。

「人摔狗:微信内容导致矛盾升级」

新闻中说,9月1日晚上,小女孩父亲再次去陈女士家,提出先前签订的调解协议不算数,要重新协商;还提出要陈女士写保证书,保证未来20年里自己的女儿都身体健康。这件事的导火索是陈女士给小女孩父亲发的微信,微信中写道:

「未满七周岁的孩子还是很需要有监护人陪同身边照顾,尽可能避免一切的意外发生,毕竟她们年纪都是小,而且好好教导小朋友,如何正当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因为监控中看到你女儿进电梯不到10秒就主动触碰我另一只小狗,由于狗只自身防范意识很强,感到同伴受到伤害时也会存在一定警惕性。」

但小女孩父亲认为陈女士的言外之意是自己女儿被咬是活该,因此才重新上门理论。

对小女孩父亲提出的写保证书的要求,陈女士觉得不可理喻。因为没有人能做这样的保证,自己也没有义务做这样的保证。

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发微信和上门理论都不是法律行为,甚至上门吵架也没关系。但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陈女士的父母在推搡中均有擦伤,泰迪犬受到惊吓又咬伤了小女孩父亲。小女孩父亲被狗咬伤后非常愤怒,将狗拖去电梯口摔打了几次,泰迪犬送去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而陈女士的父母因此受到刺激,陈父第二天也住院了。

从法律上看,小女孩父亲摔狗的行为也没那么简单。

前面说了,宠物狗是狗主人的财产,而小女孩父亲的行为导致宠物狗死亡,意味着财产的灭失。另外据狗主人自述,当时买这只狗花了一万多块钱,后来还专门送去培训、考证,是把它当作治疗犬来培养的。治疗犬,和我们熟悉的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一样,都是有特殊利用价值的工作犬。

从民法的角度看,这是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刑法的角度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一)中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超过5000元的,就已经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了。

考虑到本案中狗的价值较大,小女孩父亲怒而摔狗并直接导致狗的死亡,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04】

除了法律,这则新闻背后隐藏着的社会问题和价值冲突或许更值得我们深思。

「永无止境的监护人职责」

第一个问题是陈女士在微信中提到教育孩子,联想到如今很多关于“熊孩子”的新闻报道,引发本喵对监护人职责的思考。小孩子可能特别容易被毛茸茸的小动物吸引,那么遇到小动物到底能不能逗,就成为一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思路是过错原则,其中动物致人损害也不例外。如果一个成年人做出这样的举动,那么他就要接受“有可能被咬”的不利后果。 但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有时无法理解或者判断某种行为的性质或后果,此时父母的教育就更加重要。

如果父母都从小教育孩子不要摸电门、不要玩火、不要爬高,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考虑教育孩子不要随便逗狗?

因为这一次是被宠物狗咬伤,宠物狗大多打过疫苗而且经常清洗,自身的致病性较低;被咬之后能够及时得到医治,还能找狗主人承担医药费等开销。如果下一次在野外遇到流浪狗该如何自保?被流浪狗咬伤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大城市该不该养狗」

第二个问题是大城市到底该不该养狗?

人类最初驯化狗是为了让狗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帮手和助力。但随着科技和生产力的发达,狗也逐渐从看家护院、牧羊拉撬变成了人类的伙伴,为人类提供精神和情感慰藉。 大城市中人口密集、人类活动频繁,本身不是适合养狗的场所,但不能因此认为大城市就“不应该”养狗。

养狗是人的自由,不能简单粗暴地一概加以禁止,更何况还有工作犬的存在。不过狗毕竟是动物,有可能给人造成伤害,因此有必要对养狗加以特别的限制。法律对此没有更上位的规定,但如今很多城市都从行政和治安管理的角度进行了规范。

拿深圳来说,深圳市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到2018年又进行了修改。如今,养犬需要打疫苗、办证、登记、植入芯片,还需要遵守禁养名单。如果违反,也会产生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喵在这里也呼吁大家文明养犬,不要说“我家狗很乖,不咬人”这种一厢情愿的话;外出遛狗时记得给狗戴嘴套、拴狗绳、捡狗屎。

这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更是每一个有公德、负责任的成年人应尽的义务。

毕竟一刀切和相互指责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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