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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宠物行业协会

潍坊市宠物行业协会即潍坊市畜牧协会宠物分会。潍坊市宠物行业协会是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由从事宠物及观赏动物业繁育、饲养、经营、诊疗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产业单位热爱宠物的人员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宠物分会以“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为宗旨,宣传养犬(养宠)法律、法规、条例,推广普及宠物知识,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依法、文明、科学养宠,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繁育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及其他宠物及观赏动物服务部门进行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近几年来,潍坊畜牧业发展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宠物业逐渐彰显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并成为畜牧业中的一种新兴经济。市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承策表示,潍坊畜牧协会宠物分会将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等作用,协会要充分调动从业者的发展积极性,并充分依托榜样企业雄厚的科研实力和先进的硬件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宠物疫病防控体系,为潍坊乃至全国宠物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

潍坊市畜牧协会宠物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潍坊市宠物行业协会即潍坊市畜牧协会宠物分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潍坊市畜牧协会宠物分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由从事宠物业繁育、饲养、经营、诊疗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产业单位,热爱宠物的人员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为我市宠物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住所:潍坊大卫动物医院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府制定的养宠法律、法规、条例,推广普及宠物知识、建立行业网站,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依法、文明、科学养宠;

(二) 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繁育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及其他宠物服务部门进行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三) 建立宠物登记,开展寄存,寄养,训练,配种业务;

(四)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各类各级宠物比赛、评比活动;

(五)向会员推荐优良纯种,优质饲料,药品疫苗,用具用品;

(六) 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等适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网站等;

(七)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宠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

(八) 积极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六条 协会以会员制的形式发展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宠物业,关心宠物业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四)在地区宠物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从事宠物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饲养管理,爱好者;

(六)虐待,丢弃宠物者禁止加入。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等有关证件。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财务状况。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六章章程修改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财产管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根据《潍坊市畜牧协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建议宠物分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3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元/年

理事单位:300元/年

会员单位:2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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