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升立法层级规范动物诊疗垃圾处置
2016年5月20日,《法制日报》五版刊发《宠物医疗垃圾丢向社区生活垃圾桶》一文,报道了北京市部分小区内宠物诊疗机构对诊疗垃圾废物不进行分类处置,随意丢弃,混入生活垃圾且无人监管的问题。
文章称,这会导致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成为疾病传播途径和公共卫生风险源头之一,并提出立法规范宠物诊疗机构,避免宠物诊疗机构垃圾废物处置不当的建议。
“报道刊发后,按照有关领导的要求,我们对北京市宠物诊疗机构垃圾废物收集处理的情况及各类垃圾收集分类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三处副处级调研员洪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洪红说,他们先后向北京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市政市容委了解了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性规定,重点围绕动物诊疗机构及其职责、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垃圾废物、动物诊疗机构垃圾废物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进行了梳理。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关于动物诊疗垃圾的处置,主要是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作了规定,但是,其中的规定由于不够明确、位阶低等原因,使得相关规定在现实中很难被执行。
“建议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动物诊疗垃圾处置的法规,在法规的内容方面要提升可操作性,可以考虑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内容移植过来,并针对动物医疗的特性进行修改。”刘鑫说,最好能够提升立法层级,至少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
可参照医疗废弃物规定
“前几天,我准备去小区附近的宠物医院给猫看病,还没出小区,就看到有个医生提着几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满了动物诊疗垃圾,就那样扔到了小区的垃圾桶里。”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田悦(化名)对记者说。
田悦担心,黑色的普通垃圾袋不够显眼,这些未经分类和处理的动物诊疗垃圾,可能会带来刺伤处理垃圾的人、疾病传播等诸多危害。
在公共卫生领域专家、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张徐军看来,田悦的担忧不无道理。
“宠物医院医疗废物可能含有人畜共患的疾病,例如布鲁氏杆菌、狂犬病菌,还有其他一些动物传染人的疾病。如果对宠物医疗垃圾的防护、处理不恰当,居民、处理生活垃圾的人员就会暴露在风险中,很可能会因此带来刺伤、感染等直接伤害以及潜在的传染病扩散等危害。”张徐军对记者说。
刘鑫指出,传染病的防控,包括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群体三个方面。
“动物诊疗垃圾没有处理好,相当于传染源没有控制好。接触传染源的人、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都有可能成为传播途径。”刘鑫说,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对传染病的防控带来危害。
刘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如何处置动物诊疗垃圾,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此外,《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据此,洪红特别提出,动物诊疗垃圾的处置可以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洪红在梳理后发现,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等条例,都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包装、运输、贮存和处置的有关管理作出规定。
然而,动物诊疗垃圾随意丢弃的乱象仍然没有解决。关于动物诊疗垃圾随意丢弃的新闻层出不穷,围绕这一话题的讨论也已持续多年。
多个部门具有监管职责
在洪红看来,相关法规不仅可以涵盖动物诊疗垃圾的处理,还对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洪红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后发现,多个部门对此都有管理职责。
“通过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垃圾废物的研究,我们认为,动物诊疗垃圾在医疗废弃物的名录当中,属于危险废弃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洪红指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管理动物诊疗垃圾。
同时,动物诊疗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洪红说。
此外,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
一些地方的法规还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
例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不具体致执行随意
不难看出,无论是动物诊疗垃圾,还是主管部门,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但这一持续了10多年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洪红等人在仔细审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后认为,确实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对动物诊疗机构作出界定,对动物诊疗垃圾没有明确归类,仅规定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必然导致执行中的随意性,更何况对动物诊疗机构垃圾的分类处置尚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垃圾的处理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然而,由于条例的规定是针对人的医疗废弃物处理,这就导致很多内容都不适用,使得监管中没有依据。”刘鑫说。
刘鑫指出,法规的完善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动物诊疗垃圾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完善,例如,针对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方式较为落后的现象,明确规定宠物诊疗机构必须与医疗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医疗垃圾的处理费用与诊疗业务量挂钩核算,建立先期强制预付费、后期结算的机制。针对宠物医疗垃圾处理中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主体的职能和队伍建设。
洪红同样建议,修改和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一些必要的内容,包括:规定宠物诊疗机构的定义、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宠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执业医师的职业规范;明确宠物诊疗机构诊疗垃圾收集分类、处理的规定;明确宠物诊疗机构垃圾废物收集场所、装置的标识;明确宠物诊疗机构垃圾废物收集分类处置的主管部门。
“立法法授权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立法,关于宠物医院及其医疗垃圾可以立法纳入管理,还可将宠物医院的销售、美容等服务内容一并立法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宠物医疗在近些年获得了快速发展,或可考虑对这个行业进行专门立法。
督促引导政府完善制度
“目前我国动物诊疗仍属于起步阶段,发展迅速,但确实出现一些问题,有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从业人员的问题,有市场方面的问题,也有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因为没有立法,更主要的是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洪红对记者分析。
洪红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建立定期开展法规实施情况跟踪调查的常态化机制,完善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立法不完善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对现有的管理制度、主管部门、监督主体是否需要调整提出建议。
除此之外,还要督促、引导政府部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健全垃圾分类处理管理体系。动物诊疗机构属于经营性,以营利为主的诊疗机构,政府应当给予政策引导。城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垃圾收集处置的管理。
除了政府的监督管理,整个社会的参与度也是尤为重要。
一方面,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媒体多种方式宣传教育提高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培养市民垃圾分类管理的意识。向社会特别是对宠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加强宣传与教育,定期进行生物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防护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自觉依照动物医疗废弃物处置技术规范进行动物医疗废弃物的处置。
另一方面,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和广大业主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社区居委会在垃圾分类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总之,动物诊疗机构垃圾废物的收集、分类、处置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洪红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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