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丁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在网上购买滑膛弹弓、钢珠、头灯等作案工具,后利用夜间多次去平湖市独山港镇竹园等地,利用头灯照明、配有红外瞄准的滑膛弹弓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019年12月18日晚,丁某某在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西坟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发现其随身包里装有10只野生鸟类,另家中冰箱里有已处理野生鸟类41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涉案野生动物基准价值进行核算,涉案珠颈斑鸠、棕背伯劳、白头鹎、灰头鹀,基准价值均为每只300元,51只野生鸟类价值共计15300元。
(二)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鸟类51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曾被判处刑罚和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作案工具头灯一个、弹弓一个、滑膛弹弓一个、钢珠三包,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野生鸟类尸体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300元;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该案系在疫情期间,由平湖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切实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此案的审理,旨在教育广大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在生活、生产场所周边经常出现的野生动物也是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这有利于提升公众“保护鸟类、人人有责”环保意识,有利于助推鸟类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长久保护。
案例二
平湖市毛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毛某某多次至嘉兴市南湖区、平湖市等乡村树林、田地,采用抛洒自制含有克百威成分稻谷的手段,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告人毛某某将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去毛,并按鸟类物种类型分类,以一定数量包装存放在冰柜冷藏,后出售给饭店、农贸市场经营户,其中向老紫云土菜馆经营者袁连根出售麻雀100只,野鸽子100只,非法获利 2200元;向生生小吃店经营者徐其生出售麻雀3500只,非法获利 8800元;向农贸市场经营户姜志明出售野鸽子(珠颈斑鸠)70只,非法获利 800余元。上述饭店将非法收购的野生鸟类做成菜品出售给顾客食用;农贸市场经营户在摊位上直接将野生鸟类出售给消费者。此外,公安机关扣押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被告人毛某某住所查扣的野生鸟类共计1878只。根据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野生动物价值核算意见,上述“三有动物”基准价值均为每只300元。被告人毛某某非法狩猎“三有动物”共计5542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662600元,老紫云土菜馆经营者袁连根、农贸市场经营户姜志明共计已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1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采用抛洒自制含有克百威成分稻谷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猎捕野生鸟类5542只,并将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克百威的野生鸟类加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毛某某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且生产、销售上述吞食毒药而死亡的野生鸟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被告人毛某某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81600元及要求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被告人毛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违法所得11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判决被告人毛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81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嘉兴首例适用民法典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履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较之此前的侵权责任法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为环境公共利益救济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本案中,毛某某非法狩猎“三有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毛某某判处实刑并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彰显了环境执法的力度,也契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恒主题。
案例三
海盐县施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左右开始,被告人施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养殖繁育、运输及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网络平台从事珍贵、濒危野生龟类养殖、贩卖业务,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施某某与苏州一养殖户经事先联系后,驾车前往当地向对方收购平胸龟(鹰嘴龟)1只,并随车运回海盐家中,经饲养时日后其将该平胸龟加价出售给他人。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施某某非法倒卖、运输的上述乌龟为平胸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平胸龟1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施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珍贵的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生物安全及生态稳定。国家对任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绝不姑息。目前存在的为满足口腹之欲、宠物饲养之好或倒卖获利、艺术品加工等常见行为都是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施某某以为自己倒卖一只海龟并不违法,实则已经触犯刑法。这个案例也提醒爱好宠物饲养或艺术品加工的人士,在购买或出售宠物及动物制品时,要对动物的品种加以关注。(以上案例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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