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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一古稀老人路边散步,被不栓绳宠物狗咬伤,获赔6千元

10月2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关庙法庭通过以案说法,快速调处一起动物伤人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今年8月,古稀老人邱某在路边行走时被犬咬伤,邱某找狗的主人王某等三人理论,要求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一万余元。庭审时,当事人情绪激动,主审法官从法理、情理两方面进行普法宣传,释法明理,经耐心劝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宠物犬伤人事件屡有发生,部分爱狗人士的法律意识、安全文明意识仍有待提升。饲养犬只等动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外出应牵绳、戴嘴套,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固定证据。被侵权人受损时,应及时就医,可由亲属、朋友协助固定证据,及时确认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方便日后维权。

【法官普法】安全文明养犬,避免法律风险。犬只伤人,饲养者、管理者视不同情形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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