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闯入他人养鸡场,咬死、吓死了705只鸡,养鸡场主人发现后将狗打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狗的主人罗某某向养鸡场主人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575元。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系村邻关系。潘某某在其居住地经营有养鸡场,并在2020年8月购买鸡苗进行养殖。2020年10月的一天,罗某某所饲养的狗进入潘某某的养鸡场并对场内的鸡进行撕咬。潘某某发现后将该狗打死,并随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到现场查明狗的主人为罗某某,清点养鸡场内死亡的鸡数量为705只。事发后,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月,原告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狗的主人罗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4100元(705*20元/只)、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罗某某则以其所养的狗被原告潘某某打死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潘某某赔付其各项损失19000元(包含狗的价值16000元与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派出所出警记录查明事实,可以确认被告罗某某对其饲养的狗未能有效进行管理,致使其饲养的狗进入原告潘某某的养鸡场,并致705只鸡死亡。被告罗某某作为狗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狗造成原告潘某某养殖场鸡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潘某某发现不明身份的狗进入其养鸡场,并对鸡场内的鸡群实施加害行为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将实施侵权行为的狗打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潘某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未对其养殖场内死亡的鸡进行称重,也未对死亡的鸡进行评估鉴定,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鸡的价值为20元/只。该院结合原告鸡的养殖时间,参考家禽类肉鸡的一般成长规律和当地的市场行情,同时考虑鸡存在大小不一的情况,核定原告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该院则认为该费用并非该起动物致害事件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故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某向原告潘某某赔偿损失10575元;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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