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驾车撞死农户宠物狗 保险公司赔不赔?
发布时间:2016-05-18 11:33:20
社旗县大冯营乡一小伙李某年底探亲驾驶小轿车行至一村庄拐弯处,与农户家的宠物狗发生碰撞,造成狗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小李向农户家赔偿损失11000元,事后小伙找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机动车撞死宠物狗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宣判。
基本案情:小伙李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社旗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2015年农历年底,李某驾驶该车行至社旗县一村庄路段时,与薛某某家所饲养的狗发生碰撞,造成狗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队调解下,李某当日赔偿薛某某经济损失11000元。后原告李某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较强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李某到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薛某某家的大丹犬价值进行认证,认证结果显示此大丹犬价值11000元,原告并为此支付认证费300元。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系单方委托、程序违法,结论依据不足,所以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社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
法院说法:原告李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李某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被告依约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原告李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1000元,并已经赔偿对方,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所垫付的费用。
法院提醒: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赔付原告保险金2000元,是因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所以法院只能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相应的商业险,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降低自己所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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