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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养宠要规范,“闯祸”要承担,来看违法典型案例

法治莘县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而选择散养模式较多的农村地区,宠物伤人事件出现概率也更高。那么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你知道吗?

【 以 案 说 法 】

案例一:散养犬伤人,主人负全责

2021年6月下旬,赵某在家附近散步时,与附近邻居王某家散养的狗迎面而过。王某的狗突然蹿至赵某身边对赵某小腿处咬了一口。事后,赵某经就医治疗共花费千余元。经过民警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王某则辩称,自家的狗平常很乖的,不会随意咬人,是赵某刺激它才受的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家犬的义务,从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且王某无法举证赵某存在过错,故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宠物会走丢,责任“走不丢”

杜某曾经养了一只小狗圆圆,2021年5月的某一天,圆圆不慎走失,杜某张贴寻狗启示数月后仍未找到。然而半年后,圆圆却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附近小区的苏某声称,杜某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杜某进行赔偿。通过现场视频与寻狗启示对比,咬伤苏某的小狗确实是杜某的宠物圆圆。但杜某认为,小狗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咬伤路人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后,苏某将杜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杜某的宠物狗在逃逸期间咬伤了原告苏某,因此,应当由该狗的原饲养人杜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后期伤人要担责

陈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2020年8月的某天晚上,陈某从刘某家门后经过时,被狗咬伤腿部。陈某得知,咬伤自己的狗原系流浪狗,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刘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陈某遂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刘某辩称,其确实会将剩饭剩菜用于投喂周边的几条流浪狗,但这是爱心行为,狗并不是他的,他不应承担责任。

后经法院调查,刘某邻居也作证刘某这一投喂行为持续了大半年。因此,法官认为,咬伤陈某的狗确实是流浪狗,但刘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刘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其是该流浪狗事实上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 条 链 接 】

上述三个案例中,三位侵权人虽各有辩解的说法,但法院最终还是都支持了伤者的赔偿主张,因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情况均有了列明:

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与一般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同的是,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举证责任存在倒置的情形,也就是说,除非饲主能够证明伤者被咬原因是伤者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的,否则仍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一个案例中,王某无法证明是因为赵某的原因导致其被狗咬伤,所以仍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动物的产生,大部分的原因在于饲主的故意遗弃或看管不严导致的逃脱,因此,在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为饲主,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二即是这种情况,如若杜某尽到妥善的看护义务,不至于让小狗逃脱,则也就不会产生后续的伤人事件。而案例三中,刘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其成为该流浪狗的事实管理人,但其却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控制或送到其他公益机构,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陈某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刘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结 语 】

近年来,宠物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作为饲主的我们,应当藉此警示学习,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控制,做好遛狗拴绳,封窗闭院等安全措施,防止动物丢失、逃逸,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这样做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

原标题:《【以案释法】养宠要规范,“闯祸”要承担,来看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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