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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宠物犬饲养人责任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宠物犬饲养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本地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养犬许可证明及免疫证明的宠物犬的合法饲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宠物犬袭击、嘶咬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补贴费、死亡以及残疾赔偿费、财产直接损失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法饲养宠物犬;

(二)在养犬登记证明及免疫证明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宠物犬看管人的故意行为;

(四)第三者因自身的过错行为或犯罪行为而被犬类伤害;

(五)被保险人的宠物犬连续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六)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宠物犬咬伤、咬死其他动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宠物犬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七)任何间接损失;

(八)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医疗费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住院补贴费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住院补贴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一)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50元;

(二)每次事故住院补贴费用绝对免赔3天;

(三)携犬外出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狗链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核定损失金额的20%进行免赔;

四)事故递增免赔率:自第二次事故起按每次事故10%的绝对免赔率递增。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宠物犬如需过户,应向保险人提出批改申请并获取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自被保险宠物过户时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 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宠物饲养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将伤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检疫。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宠物养犬许可证明、免疫证明、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单证、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损失清单、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及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费用赔偿金额在累计赔偿限额外另行计算,累计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九条  存在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各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一、合法饲养:是指被保险人的养犬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犬类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养的犬具有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查。

    二、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三、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人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四、残疾赔偿费: 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与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赔偿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程度相对应的赔偿比例的乘积。如果第三者同时发生多项身体残疾的,最高赔偿金额则按照对应各项残疾比例之和计算;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最高赔偿金额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计算。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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