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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养管理规定(通用17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通用17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其次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其次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
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需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需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需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四章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开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当安置。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篇2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维护小区公共秩序,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当地管理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养犬须严格依据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小区。
(2)养犬必需依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3)养犬必需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并协作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4)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6时。
●犬只户外活动范围必需在所限定的区域之内。
●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需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需圈(栓)养,不得出户。
●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梯内的排泄物并确保犬只不会给其他乘坐人带来干扰。由于犬只便溺造成电梯机件的损坏,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修理、更换等一切责任由监护人全部担当。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商铺、物业办公室、销售中心、样板房区域等小区内的公共场所。
(6)养犬不得妨害他人及影响环境。犬只弱有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时,监护人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包括将犬只带离本小区范围,并有义务向被影响人做出解释。
(7)犬只伤人时,监护人应当马上带伤者去四周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者送市畜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蓄医防疫机构留医观看,受伤人的全部医疗费、养分费及误工费等由犬只监护人担当。
(8)犬只患有狂犬病时监护人应马上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同公安机关马上予以捕杀。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篇3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小区,小区内的全部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一、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入住小区后,凡饲养犬或其他需办证饲养的宠物的住户须办理与住宅地址一致的登记证明、防疫证明、年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到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饲养的宠物(包括犬和猫),应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市兽医防疫机构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到户外活动时,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1、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留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携犬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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