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XXXXX—XXXX 宠物诊疗机构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宠物诊疗机构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机构人员、制度档案等建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宠物诊疗机构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兽药管理条例》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 〔2017〕25 号) DB21/T 3392.5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第 5 部分-诊疗机构》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物诊疗 是指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3.2 宠物诊疗机构 是指依法获得 《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宠物医院和宠物诊所。 3.3 宠物医院 是指经营规模较大、诊疗能力较高的具备从事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和条件的宠物诊疗机构。 3.4 宠物诊所 是指具备常规的诊断、检测和治疗设备,提供 门诊和用药服务的宠物诊疗机构。 4 选址布局 4.1 选址 4.1.1 宠物诊疗机构应有固定且权属明晰的诊疗办公场所。 4.1.2 宠物诊疗机构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等不少于 200m ;远离学校、幼儿园等 公共场所和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种畜禽饲养等场所。 3 DB21/ XXXXX—XXXX 4.1.3 宠物诊疗机构应设有独立的出入 口,出入 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 他用户共用通道。 4.1.4 宠物诊疗机构还应符合环保和公共卫生要求。 4.2 布局 4.2.1 宠物医院诊疗区域面积 (不包括兼营区域)不少于 100 ㎡,宠物诊所诊疗区域面积 (不包括兼营 区域)不少于 40 ㎡ 4.2.1 宠物诊所应设诊疗室、免疫室、处置室、化验室、隔离室、药房、医疗垃圾存放间等功能区域, 宠物医院还应设手术室、X 光室、住院部等功能区域。 4.2.2 宠物诊疗机构各功能区域布局合理、标识清楚,不得相互妨碍、交叉污染。 4.2.3 宠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 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 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5 设施设备 5.1 宠物诊疗机构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器械设备。包括听诊器、体温计、输液 架、无影灯、手术器械、器械柜、药品柜、电冰箱、恒温箱、显微镜、采样器具、离心机、血 (粪尿) 的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等诊疗检查检验器械和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等消毒设施设备;配 备与诊疗动物相适应的诊断台、保定器、开 口器、开腔器、体重秤等。 5.2 宠物诊疗机构从事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具有手术台、X 光机等专用器械设备。 5.3 宠物诊疗机构应按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配备与医院诊疗规模相适应的病害动物、医疗污 水及其他医疗废弃物的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一)污水处理设备; (二)暂存动物病理组织的专用设备; (三 )暂存废弃的医用针、手术刀、玻璃器皿等医用锐器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 容器; (四)暂存被动物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过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以及具有毒性、 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等医疗废物的防渗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 (五)医疗废弃物的暂存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消 毒和清洁。 (六)宠物诊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 理委托协议,并建立委托处理记录,记录 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种类、数量或重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 签名等。 6 机构人员 6.1 宠物诊疗机构应具备规定的诊疗条件,取得 《动物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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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宠物诊疗机构建设规范.pdf https://m.mcbbbk.com/newsview211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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